专家:养老保险转移模式或与社会保险法草案冲突——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国内新闻
    专家:养老保险转移模式或与社会保险法草案冲突
2009年02月09日 05:39 来源:广州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2月5日,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披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拟定了《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并将“两个办法”的主要政策措施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资料图片) 中新社发 井韦 摄

版权声明:凡注有“cnsphoto”字样的图片版权均属中国新闻网,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使用。

  本报讯 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马上引来公众高度关注。昨天,一些知名养老保险专家认为,虽然草案现行转移办法操作性强些,但仍然“不彻底”、“有障碍”,且与《社会保险法》草案内容相矛盾。

  按现行办法,一名参保人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能带走的只是不多的“个人账户”内的资金,单位缴的统筹部分是带不走的,转入的资金量不能满足将来发放养老金的需要,结果,造成“转移难”。显然,转移接续草案考虑到这一因素,改为既转“个人账户”,又按12%比例转移统筹金,希望能平衡转入地与转出地的责任。

  对此,中山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申曙光教授直言,即使这两部分都转,随着退休职工平均寿命的延长,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平均时间越来越长,转入的金额仍可能不够用,在平衡转入地和转出地责任上,方案并不“彻底”。同时,为了解决“趋富效应”等问题,方案对已满50周岁的男性和已满40周岁的女性转移作出限制,对其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人员退休地的确定也作出限制,设下了实际缴费要满10年的门槛,仍做不到“无障碍”转移。

  申曙光说,该草案还与刚刚征求过意见的《社会保险法》草案矛盾。《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天府早报)

【编辑:张庆华
    ----- 国内新闻精选 -----
商讯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鍏充簬鎴戜滑銆-About us 銆- 鑱旂郴鎴戜滑銆-骞垮憡鏈嶅姟銆-渚涚ǹ鏈嶅姟銆-銆娉曞緥澹版槑銆-銆鎷涜仒淇℃伅銆-銆缃戠珯鍦板浘銆-銆鐣欒█鍙嶉

鏈綉绔欐墍鍒婅浇淇℃伅锛屼笉浠h〃涓柊绀惧拰涓柊缃戣鐐广 鍒婄敤鏈綉绔欑ǹ浠讹紝鍔$粡涔﹂潰鎺堟潈銆
鏈粡鎺堟潈绂佹杞浇銆佹憳缂栥佸鍒跺強寤虹珛闀滃儚锛岃繚鑰呭皢渚濇硶杩界┒娉曞緥璐d换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