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评内容。”这是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 《辽宁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中规定的。
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办法(草案)》规定,“禁止侮辱、殴打、虐待、残害妇女。对妇女受到上述侵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范力介绍,有些家庭暴力是发生在离婚诉讼期间的,为此《办法(草案)》中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家庭暴力行为人以暴力妨碍妇女行使诉讼权利,受害妇女向公安机关投诉的,或者夫妻关系解除后,男方以侮辱、殴打、恐吓等形式侵害女方权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
针对妇女就业受到歧视、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妇女特殊劳动保护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办法(草案)》在保障妇女劳动权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如:规定了用人单位要与女职工方签订特殊保护的集体合同;处于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要给予特殊保护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参加生育保险;对女职工妇科病、乳腺病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此外,《办法(草案)》规定了用人单位要保证女职工与男职工享有平等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各项权益。
关于农村妇女的财产权益,范力介绍,针对我省农村存在侵犯出嫁、离婚、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规民约等形式侵害出嫁、离婚、丧偶妇女合法权益等情况,《办法 (草案)》对农村妇女平等地享有土地承包继承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使用分配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权利作了具体规定。 (记者谢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