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部门近日指出,根据相关法律,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全国40%“上星”电视频道的台标都需要修改。中央电视台面对记者的采访,表态颇值得玩味。据记者转述,接受采访的“有关人士”认为,中央电视台的台标已经延续了数十年,非常珍贵,不可能轻易更改。若要更改,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京华时报》2009年2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14条规定,广播、电影、电视,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中央电视台使用英文字母作为台标,显然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令人感到奇怪的是,作为一个在海内外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新闻机构,中央电视台居然不了解国家的法律,长期使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台标。不知道中央电视台法律事务部门对此该作何解释。
中央电视台的此番作为,并非一朝一夕,而是长期如此。观众视而不见,执法人员充耳不闻,中国教育电视台修改不合法的台标,居然得到国家语言文字管理机构的赞赏,这确实是一个非常有趣的法律现象。
在分析讨论这一新闻事件时,人们会发现其中包含非常浓重的黑色幽默味道。它说明我国法制建设任重而道远。
假如国家语言文字法律规范不具有可操作性,那么,立法机关应当尽快修改这部法律;假如法律本身不存在问题,那么,作为国家电视台,中央电视台应该知错就改,不能以损失惨重为理由,继续从事不法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法律协调机构不妨以此为契机,全面调查日常生活中人们司空见惯的不法行为。假如法律规定与公众的普遍习惯存在明显的差别,那么,应当提请立法机关尽快修改法律规则,否则,法律就失去了尊严。
中国古人说过,法无外乎人情。法律的存在,不是为了制造紧张的社会关系,而是为了缓和社会矛盾,明确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假如类似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这样的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得不到遵守,那么,制定这样的法律就变得毫无意义。
在学术界人们把那些不具有强制力,或者制裁手段相对较轻的法律规范,称之为“软性法”,有些研究机构还专门成立研究小组,研究这一类法律现象。但在笔者看来,法律规范之所以有别于其他社会规范,根本原因就在于法律规范具有强制性。如果法律规范没有“牙齿”,违反这些法律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后果,那么,这些规范与其说是法律规范,不如说是倡导性的道德规范。
在语言文字乃至文化艺术方面,确实不需要严刑峻法。但是,语言文字关乎国家的形象,不能没有法律尺度。既然国家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并且成立了相应的执法机关,那么,法律就应该得到遵守,执法机关就应该严格依法办事。不能因为行为人身份特殊,而让其逃脱法律的制裁。长期在人们眼前晃动的英文台标,不仅仅是对国家语言文字法的嘲弄,而且也是对广大观众的强烈暗示:只要有特殊的身份或者地位,就可以不受法律约束。
中央电视台如何处理这一事件,人们不得而知。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即使中央电视台不修改自己的台标,国家语言文字管理机构也无可奈何,因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换句话说,国家语言文字管理机关是否属于“有关单位”,还需要立法解释;即使“有关单位”发现问题,也只能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究竟该如何处理,法律又一次打了马虎眼。这样的法律规范,能否起到惩戒作用,聪明人心知肚明。
总而言之,特殊的法律文化传统,缺乏强制力的法律规范,执法机关的谨小慎微,公众对法律规范的漠不关心,所有这些叠加在一起,就形成了中央电视台台标这一特殊的法律景象。那些想要了解中国法制环境的朋友们,透过这一现象可以读出许多有价值的信息。 (乔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