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月5日第六版刊发《国资控股企业年薪不得随意发》报道后,国泰君安今天在其网站上发文解释说,平均百万薪酬及福利是未经审计的数字,而且只是计提,不一定马上就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资深金融工作者余丰慧对此表示,面对金融危机影响的日益加重加深,面对金融机构员工长期以来严重背离社会平均工资的现状,面对不断爆出的个别金融企业当家人的天价高薪,有必要从法律的角度出发,严格规范国资控股企业尤其是金融企业的薪酬标准。
事实上,金融企业发高薪并不只发生在中国。但在我国,金融企业发高薪还有更为深层的原因,诚如知名财经评论员叶檀所言,是基于银行、大型券商等机构业已存在的“市场与行政不分,垄断与竞争不分”。正是这一点,使公众难以容忍。
专家认为,关于国资控股企业高管的薪酬本是有章可循的。不仅在国家作为出资人有保证国资不流失的正当诉求,而且正是基于这一诉求,去年刚刚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法中明确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只是“这样的粗线条的规范很不够。”李曙光说。
正是基于这个基本的法律规范,财政部在即将过大年之际发布了《关于金融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由于2008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国外金融企业普遍调低了负责人薪酬水平。目前,国内各金融企业正在着手清算2008年薪酬总额和拟定2009年薪酬计划,在此特殊情况下,要求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应合理控制各级机构负责人薪酬,避免进一步拉大与社会平均收入水平、以及企业内部职工收入水平的差距。要坚决防止脱离国情、当前经济形势、行业发展以及自身实际发放过高薪酬;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要重视薪酬管理工作,加强对薪酬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严格按照公司治理要求确定相关人员薪酬。
共计五条的要求,都是要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如何做,不应如何做”。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博士分析说:“这种缺乏罚则的规范不能称之为法律,而要做到令行禁止,必须要出台有‘牙齿’的法律。”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应当充分意识到对国有控股企业确定薪酬标准的紧迫性,财政部的通知及国泰君安的事件印证了这点。所以现在要做的是必须对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原则规定进一步细化,由国务院及有关国资管理机构及时出台行政法规。
资深金融工作者余丰慧则补充说,要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和强化国有出资人代表,发挥其在国家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薪酬确定上的话语权;限制金融机构高管的高薪,以及对员工过高的激励措施。同时,基于上市公司性质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有必要对非国有金融机构特别是上市金融企业高管的高薪出台限制性措施。(本报记者 周芬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