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原副庭长、高级法官徐福荣,在担任3起案件的审判长诉讼活动中,因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3起案件错误判决,致使国有资产遭受805万余元的特大损失。中宁县法院预定今日对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的徐福荣公开开庭审理。
2008年6月10日,中宁县检察院接到中卫市检察院职务犯罪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交办函,要求对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原副庭长徐福荣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的案件线索进行初查,中宁县检察院立即成立由检察长任组长的专案组展开调查。在两个多月的办案过程中,中宁县检察院先后辗转银川、石嘴山、吴忠、四川等地调查取证千余份,调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卷宗70余册,经内查外调,短时间内掌握了大量证据。
调查查明,徐福荣利用担任审判长、主审法官的职务便利,在审理工商银行平罗县支行诉宁夏金丰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宁夏金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银川昊都酒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丁某诉银川昊都酒业有限公司委托收购合同纠纷案的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故意采信对丁某有利的证据,漠视对丁某不利的证据,枉法判决,致使国有资产损失逾800万元。2008年7月30日,中宁县检察院决定以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对徐福荣立案侦查,并于同年8月26日对其依法逮捕,10月13日侦查终结,后以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移送审查起诉。(来源:宁夏网-新消息报 陈健 龚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