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记:
“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正替代“法官—书记员”,成为一种新的审判组织模式。法官专司审判,法官助理负责审查材料、准备资料、草拟文件等各项辅助性工作,书记员负责法庭记录和卷宗整理。
“法官助理是法官的助手。判决书上虽没有我们的名字,但一样很有成就感。2008年,我配合法官结案700余件。”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的孙敬波,就职于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她的岗位有一个新的名字:法官助理。2003年她出任法官助理,如今已升任高级助理。像小孙这样的法官助理,全院共有70余名。
6年助理生涯,小孙为法官分担很多:准备资料、调取证据、参与调解、草拟裁判文书等。“我们的工作大大缓解了案件激增、法官有限引发的困扰。”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截至2008年底,西部基层法院共有法官助理3275名,全国共有4725名。
2004年,法官助理开始在第一批18个法院试点;2008年,第二批试点在西部12个省份的800余个基层法院启动。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李克表示,法官助理帮助法官分担部分审判辅助职能,把法官从繁琐的程序性、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和时间专心审案,优化了审判资源配置。
高法政治部副主任宋建朝透露,在西部基层法院法官助理试点意见中,已经规定法官助理可以在裁判文书上署名。下一步将逐步扩大法官助理试点范围,在一些中级法院推开,在再审、二审等案件中也要充分试点。
三大作用
●诉讼效率提高,审判质量提高,法官素质提高
早在2000年初,房山区法院就开始法官助理改革,也是18个首批试点之一。运行一段时间后,他们把助理细化为文字和程序两种。
民二庭程序助理范伟,是房山区法院2001年首批4名法官助理之一,如今承担调查取证、司法鉴定、送达等程序事务。他告诉记者,没有法官助理前,一个村曾同时出现本院3辆办案车。“现在不会有这样的事了。全区200多个行政村我几乎跑遍,送达堪称专业。”
全程参与法官助理改革的房山区法院副院长张仲侠,总结了法官助理的三大作用:诉讼效率提高,审判质量提高,法官素质提高。
数据为证:近年来,该院简易法官每年审结的案件量占整个机制中审结量的50%,平均审限仅20余天;当事人的上诉率不到8%,二审平均发改率低于7%,居全市最低;现有法官数量比改革前减少近30%。
首批试点的湖南省浏阳市法院,也有同样成果。
院长范登峰拿出一组数据:近4年来,案件调解率、结案率、当庭宣判率、上诉案件维持率均稳步上升;所有法官拥有本科及以上学历,65%系双学历;在2008年上半年省委政法委组织的民调中,该院队伍整体形象得分在浏阳政法机关持续领先。
浏阳法院的法官助理改革,以精简现有法官职数为突破口。该院有审判职称的人员达94名,经选任审判岗位法官仅55名,配备法官助理34名。范登峰表示,裁判权与辅助工作适当分离,突出法官审判地位,进一步保障裁判公正性。
西部试点
●既保障法官“高门槛”,又有效缓解基层“法官荒”
西部法官短缺,已持续了好几年。
青海46个基层法院中,15个法院法官不足10名,3个不足5名,1个仅有3名;四川省133个基层法院中,很多法院法官人数低于政法专项编制数的50%;陕西西安市由于法官不足,2007年基层法院有16个审判业务庭和6个派出法庭不能依法组成合议庭……
西部“法官荒”如何解决?当时一种说法是降低法官“门槛”。
对此,宋建朝表示,法官具有很强的专业要求,降“门槛”不是最佳方案。将审判活动中的事务性工作交由法官助理承担,法官专职审判才是出路。况且现在法官所作的许多工作并非法律明文规定,而是长期习惯所致。“法官助理正是这样一种制度安排,既保障法官‘高门槛’,又有效缓解西部基层‘法官荒’。”
2008年,按照最高法院的安排,西部800余个基层法院陆续启动法官助理试点。
四川省133个基层法院开展试点。据介绍,本次拟任法官助理人选为1240人。该省高院法官助理试点办公室正在按规定抓紧审核审批,确保符合条件者早日上任履职。
突破“瓶颈”
●地位尚无法律保障,职级晋升、工资福利等难以到位
首批18个试点,既有基层、又有中级和高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管理部部长冯跃说,4年来,多数试点法院审判工作机制创新,法官素质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有了较大提高。
当然,试点工作也反映:这项司法新职业仍存在发展的“瓶颈”。
在张仲侠看来,最大的“瓶颈”是职业保障:对于高标准选任的法官来说,权力越大,责任越大,但待遇却没有变;对于作为新生事物的法官助理来说,其地位尚无法律明确“保驾”,在职级晋升、工资福利等方面,虽明确了独立的发展空间和标准,但传统的认识和习惯使其难以到位。长此以往,审判管理缺少依据,队伍也不易稳定。
另一大“瓶颈”,是法官助理的“角色”定位,尤其是法官与法官助理的职责划分。是公务助手、私人秘书,还是法官摇篮?实践中,一些法官对助理工作质量不放心,依然大包大揽;一些法官则把助理当作附属,随意使唤;一些助理则把岗位当跳板,一心想当法官……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认为,必须推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更为明确、更为科学地界定法官助理的职能定位,否则会影响其作用发挥。
法官助理承担什么样的审判辅助性工作?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熊秋红认为,审判辅助业务很多时候难以划清。法官助理不应代行很多审判职能,同时要分清出现问题时的责任。
就法官与助理的配备比例,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赵万一教授表示,法官助理改革,是为了建成更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法官的数量肯定会减少。审判岗位法官都应有助理,任务重的助理可以增加,这样比较合理。
尽管仍有“瓶颈”,从18个法院试点到800个基层法院试点,5年间,法官助理改革已扎扎实实迈出“两大步”。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政策法规处处长陈海光认为,解决法官助理制度试点中出现的问题,最有效的办法还是酝酿修改相关法律,尽快明确法官助理的法律地位。“试点探索得越深入、越完备,这项制度的法律地位就会成形越快。”(吴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