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31日,随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宣判,曾轰动一时的“万里大造林,利国又利民”的财富神话走向终结———原万里大造林公司董事长陈相贵等10名被告人因犯非法经营罪获刑。然而,法院对万里大造林公司名誉副董事长、代言人何庆魁所获得的488万元“代言费”是否合法却未作任何表态。一时间,这笔巨款的性质如何,该不该追缴或退赔,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问题。
1月23日,正准备回吉林老家过年的何庆魁接受《成都商报》记者电话专访时表示:“我已经做好被抓捕坐牢的准备”。
何庆魁仅仅是代言人吗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显示,原万里大造林公司董事长陈相贵等10名被告人,通过编织暴富梦想,在不足4年的时间里诱骗3万余名群众把近13亿元资金投入到“万里大造林”绿色陷阱中。而万里大造林公司的3万名客户中,有2.4万人是东北三省的。
这其中被认为起到重要作用的,正是曾经创作出《昨天、今天、明天》、《卖拐》等小品,担任过电视剧《刘老根》编剧的何庆魁。
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经侦总队副总队长乌日图在2008年4月新闻发布会上出示的一份“合作开发百万公顷大造林工程”合同书显示,早在2003年,何庆魁、高秀敏就以“无形资产”入股,成为陈相贵的合作伙伴。该合同还约定:乙方(何庆魁、高秀敏)参与甲方(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拥有甲方财务核算利润20%的所有权。公司的整个销售方案须征得乙方同意,并按公司生产和销售计划月报表给乙方。而乙方则负责对甲方进行整体宣传。
除了提取林地销售利润,何庆魁、高秀敏还以形象代言人的身份提取代言费。据乌日图介绍,2005年7月、2007年6月,高秀敏、何庆魁二人分别与陈相贵补签了形象代言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何庆魁作为企业形象代言人进行广告宣传的劳务费用酬金每年共计人民币150万元(个人所得税后),按月支付人民币12.5万元(个人所得税后),由万里公司汇入何指定账户。
陈在何庆魁身上投资,利用他和高秀敏抬高自己的身价,并利用他们的名人效应诱使大量客户上当受骗。据乌日图介绍,“万里大造林”案发以前,作为公司副董事长的何庆魁确实亲自参与、策划了万里大造林公司的虚假宣传,他和高秀敏负责对甲方即万里大造林公司的生产及经营活动进行整体宣传,并专门组织了一个小剧团,以东北群众喜闻乐见的二人转形式,在民间巡回演出,为万里大造林公司宣传造势。何曾在多个场合强调“我就是吉林老乡。哪儿能骗乡亲呢”。在《中国万里大造林集团的发展史》一书中,何庆魁自称是“公司的副董事长和长春人”。不少东北客户正是被何庆魁的“名人”、“家乡人”、“副董事长”的多重光环所迷惑,不惜拿出养老钱、保命钱来追逐那个财富梦幻的。
然而,在万里大造林公司的43.8万多亩林地中,却没有一亩属于何庆魁和高秀敏。
乌日图介绍,何庆魁从万里大造林公司提取林地销售利润、形象代言费就达600余万元。
488万:到底算啥钱,该不该追缴
2008年上半年,侦查机关开始向何庆魁追缴涉案款。据公安机关有关负责人介绍,在对待侦查机关追缴涉案款的问题上,何庆魁的态度曾经有过戏剧性的变化。2008年4月28日下午,何庆魁、何树成父子到达呼和浩特,当时他的态度很好。在核实他和高秀敏的900多万元案款时,他表示和高秀敏并不是夫妻,不承担高秀敏的那部分退款。最后初步确定他应该退还488万元。他写了保证书,表示回去尽快筹款,在两个月内全部还清。然而时至今日,他只是向自治区警方交出了一个松原市的80余平方米楼房的房本、一辆旧凌志汽车、35万元人民币、一辆不在他名下的旧宝马汽车。后来公安机关通知他到案说明情况,他以给高秀敏办3周年祭为由拒不到呼市。再后来他干脆躲了起来。
何庆魁本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坚持认为488万是自己的合法收入,“我们演出过100多场,付出过劳动。”何庆魁之子何树成也对媒体宣称:“我们没有做非法的事情,我们拿到的只是应该取得的生活费。”
对此,舆论也是众说纷纭。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袁雪石在《新京报》撰文认为,想要让何庆魁退回代言费,甚至承担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必须有一个前提,那就是何庆魁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明知或者应知自己所代言的广告为非法,仍然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而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姚欢庆、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青山在接受《法制晚报》采访时均认为,在本案中,林地销售利润和形象代言费用的法律性质是不同的,何庆魁是否应退还得分开谈。一般来说,林地销售利润是何庆魁以公司股东的身份取得的,形象代言费用是万里大造林公司在其广告推广活动中因使用何庆魁的肖像、利用其信誉,以及要求其参与宣传活动而向其支付的费用和报酬。对于林地销售利润,如果司法机关最终认定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而且林地销售利润是犯罪所得的组成部分,那么可以依法予以追缴。而形象代言费用是代言人许可经营者使用自己的肖像进行广告活动,或者参与经营者的广告活动而取得的收入或报酬,所以“代言”与经营者的犯罪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如果司法机关不能证明代言人是在明知其所代言的商业活动是违法的情况下代言的,那么追缴或者没收代言费用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处置万里大造林案件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自治区公安厅经侦部门负责人都表示,何庆魁的事还没有完,对于何庆魁的非法所得,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到底。(王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