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索债逾八成涉及高利贷
“2008年,我院共受理非法拘禁案19件,其中有16件是由索取民间债务引发的,非法拘禁案件增幅达111.11%。”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法官蔡娟近日对记者介绍了她的调查发现。
蔡娟认为,民间借贷市场的不规范、公民法律意识的淡薄,导致了暴力索债频发。
蔡娟在调查中发现,在由民间借贷引发的非法拘禁案件中,87.5%以上涉及高利贷,双方约定的月利有1分、2分,也有1角、2角,有的甚至高达7角。去年下半年,随着全球金融危机进一步扩散,因债务人难以承受高额利息而难以到期偿债的情况经常发生。
由民间借贷引发的非法拘禁案件中,虽然双方约定了合理的利息,但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债权没有实现渠道,即使诉诸法律,也会因债务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而无法完全受偿。对此,蔡娟分析说,在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下,只有债权人提供充分、确切的证据,才能将这部分财产用于债务履行,而威吓债务人可能会取得更直接的效果,在这种心理驱使下,许多债权人也选择暴力索债方式“私了”。
据分析,在拘禁期间,往往伴有不同方式、不同程度的殴打、折磨、侮辱等行为,造成债务人轻微伤或者轻伤的占63.16%。更有甚者,他们还以杀害、伤害债务人对其亲属进行恐吓,最为严重的导致债务人意外死亡。
“鉴于高利借贷的高风险性,地下钱庄往往与不法势力联系密切,豢养自己的‘打手’,一旦发生债务拖欠和纠纷,则采用非法拘禁、殴打、伤害等形式,实行暴力催讨。”蔡娟说。(本报记者 袁定波)
【法官建议】
非法拘禁犯罪涉及人数多,且多数案件伴随暴力,极易引发或转化为其他恶性案件。对此,浙江省德清县法院法官沈鑫钰建议,法院在审理普通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有高利借贷的,应马上移送公安部门展开侦查,防止暴力索债的发生。
沈鑫钰提出,针对民间融资的特点,政府监管部门应制定出台《民间融资管理办法》,确立民间融资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设立民间融资管理机构并明确其地位、作用,规范融资额度、期限、利率、用途等,使民间融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沈鑫钰认为,应加大对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行为的惩处力度,净化民间融资市场,降低民间金融引发社会不稳定的风险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