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腐败状况与治理对策研究》认为,利用会计师、评估师、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出具审计报告、财务资料、评估报告等文书的合法性,掩饰贪污腐败等非法行为,以图蒙混过关、实现非法利益,是一些官员寻租腐败的惯常做法。我国中介组织腐败行为主要为三大类,行贿及帮助行贿、洗钱和参与侵吞国有资产,损害股东和消费者权益。(2月2日《中国青年报》)
近年来媒体屡有披露“中介成为腐败帮凶”。在公共事物管理上,引入中介等社会服务,本意是引进社会监管,实行权力制衡,但是由于没有解决好中介组织权责统一的问题,导致了事与愿违的结局。
中介组织只有经济理性,缺少社会责任,致使本该为公共利益把关的服务,演变为一个个“公关公司”。
从角色定位来看,服务内容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中介机构,提供的审计、评估报告,很大程度上左右着公众的选择。因此,他们既要赚钱,又绝不能只对委托人负责。所以,必须对中介组织的“经济理性”加以遏制。
从针对性立法来看,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中介机构,应该法定为无限责任公司,对评价结果承担无限责任;提高中介机构的准入门槛,实行注册评价师制度;对严重的失实评价要追究刑事责任。
从行业管理来看,中介组织的技术运作应该有“范本”可循,为用户出具的报告应该有人进行行业把关。对某些有意无意的违规行为,应该有公共管理者作出甄别与处罚。(马龙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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