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中介组织的迅速发展和大量行政寻租与商业贿赂等腐败,借助中介之手来实现,我国社会中介组织腐败现象正日益严重。这是中国社会科学院近日向媒体披露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腐败状况与治理对策研究》中的重要结论。
现阶段我国中介组织腐败的行为,主要体现为行贿及帮助行贿、洗钱和参与侵吞国有资产等形式。在各种贪污腐败案件当中,利用会计师、评估师、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出具审计报告、财务资料、评估报告等文书的合法性,掩饰其贪污腐败等非法行为,以图蒙混过关、实现非法利益,已经成为某些官员寻租腐败颇为流行的惯常伎俩。
那么,如何有效遏制中介组织介入腐败的现象?笔者认为,不妨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其一,改变以往只盯大权在握的政府部门和财权在握的国有大型企业而忽视中介组织的倾向,将中介组织纳入寻租腐败的监控范围,强化对中介组织违规腐败活动的监控。抓紧查处腐败高发领域的中介违规活动。这些领域包括:重大工程投资建设、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转让评估、贷款抵押资产评估、公司上市及年度财务审计、政府采购等寻租腐败的重灾区。仅仅惩处政府官员受贿行为而不惩处中介组织的行贿行为,不足以消除腐败源泉。对于涉及腐败犯罪的中介组织及其负责人要依法严惩,决不姑息迁就。
其二,增强中介组织的独立性,深化产权改革,促进中介组织与国际接轨。准确界定政府与中介的关系,增强中介组织的独立性,是确保中介组织规范运作的前提条件。切断中介组织与行政权力的利益脐带,改变所谓二政府或准政府的定位,是避免其依托权力搞歪门邪道的重要前提。为此,要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介机构发展的经验,加快中介机构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建立有限责任制和合伙制中介机构,逐步实现中介机构兴办主体、投资主体和所有制结构的多元化,加强中介机构内部的监督制约。中介市场应逐步实行对外开放,与国际接轨,让国内中介机构与外国中介机构进行平等竞争,在竞争中得到发展和提高。
其三,完善中介组织监管体制,健全信息披露机制和奖惩机制。对于在竞争性领域从事营利性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建立司法诉讼和行业内自主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制。对于非营利性中介机构,应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司法诉讼相结合的体制。建立健全中介机构执业的准则和标准体系,赋予行业自律机构和政府专业监管机构以业内处罚和行政处罚的权力。行业自律机构和政府监管机构要对中介机构执业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同时,要建立中介机构信用档案,认真记录中介机构从业情况,包括失信情况,并向公众和社会征信机构开放。授信人、社会公众和征信机构可以在不通知有关中介机构的情况下,对他们的信用记录进行查询。积极开展行业内的信用评级等活动,加强社会舆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
其四,建立健全中介机构执业的法律制度规范。中介组织法律规范不健全是中介腐败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目前涉及中介组织活动的大部分领域尚缺乏完整的立法规定,因此应抓紧制定《民间组织法》、《社会中介组织法》、《中介组织促进法》等法律。此外,应进一步明确中介腐败的司法惩治标准,建议在民法、刑法及有关经济法中对中介机构违法及其认定,民事赔偿和刑事制裁的标准以及诉讼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尽快填补有关中介组织行贿或者帮助行贿的界定、惩罚方面存在的法律漏洞;修改、补充和完善现有法规中的立法疏漏,以便于司法机关依法审理中介腐败型犯罪案件,从而从法律规范上加大对中介腐败行为的惩罚力度,增大中介腐败的风险成本。(刘武俊 作者为《中国司法》副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