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院报告指出:一些中介组织正在沦为腐败中介(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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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科院报告指出:一些中介组织正在沦为腐败中介(2)
2009年02月02日 05:16 来源: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政社不分、行政干预为一些中介组织腐败提供了条件

  报告分析中介组织腐败的原因时首先强调,政社不分、行政干预为一些中介组织违规腐败提供了条件。

  我国中介机构绝大多数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基于政府改革所产生的政府权力转移而产生的,如公证、律师、会计师等,以及基于市场需要而产生的中介机构,如咨询、信息、经纪等中介机构。许多中介组织(如贸促会、工商会、行业协会等)本身就是依托政府成立的,或者带有官办、半官办、官民合办的色彩。一些中介组织表面上和原主管部门脱钩,但实际上“明脱暗不脱”;一些中介组织的领导由现任政府官员兼任,或者担任顾问、名誉会长,或者是刚刚卸任的官员担任,实际上造成了政府、中介合二为一,结成利益共享体。政府不仅控制了中介组织的人事任免权,还是社会中介组织的主要资金来源,中介组织只能成为政府的附庸。报告认为,这样的中介组织往往是一身二任的“双面人”:对政府代表企业,对民间代表政府,其从事的中介服务也带有某些政府行政干预的痕迹,一些中介组织甚至直接成为承担行政或司法部门某些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事实证明,那些与政府关系密切,具有协调政府和企业关系、生产要素配置等的行业协会、专业评估审计类中介组织,即协调类与鉴证类这两类中介组织,最有条件和方便直接与政府打交道,并容易成为与权力机构和官员共同参与寻租、企业单位争租的传媒对象,即腐败平台。

  同时,中介组织法律规范不健全也是中介组织腐败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多年来,除了《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经纪人管理办法》,以及《证券法》、《仲裁法》、《招标投标法》、《拍卖法》等与社会中介组织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外,涉及中介组织活动的大部分领域还缺乏完整的立法规定,还没有统一的《民间组织法》、《社会中介组织法》、《中介组织促进法》等专门、完备的社会中介组织调节大法。

  另外,报告还特别指出,加上中国反腐败历来重受贿而轻行贿,这在很大程度上放纵了中介腐败。如中国证监会对帮助上市企业搞欺诈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仅限于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和撤销直接责任人的执业资格,最严厉的也不过是吊销许可证。与上市公司“圈钱”的暴利和股民的损失相比,这样的处罚显然偏轻,不足以起到震慑腐败的作用。

  盯紧高发领域是遏制中介腐败的重中之重

  林跃勤博士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中介腐败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腐败,它本身不是以资源配置行政审批权为手段,通过发放批文收取贿赂或好处费;它也不同于在为实现商品或服务销售、获得工程承包权、政府采购权等过程中给予回扣的商业贿赂;它具有自己的特点。

  一方面,中介组织腐败因为权威而更加隐蔽。报告认为,协会、鉴证类等中介机构肩负着政府指定的责任,履行部分准政府职能,其活动具有法定权威性,为其违规谋利提供了方便条件。另一方面,由于中介机构与政府及司法机关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中介机构参与的公共权力控制者的“寻租行为”往往受到权力寻租者的庇护,而且中介机构具有信息、专业技能优势,从而使得其非法行为具有合法面目和难以调查核实。而即使核实了,但由于中介组织本身不具有行政职能,把主管政府机关、执法部门当作保护伞、“护身符”,拉政府大旗作虎皮,狐假虎威,不容易成为被追究责任的主角。

  针对中介腐败的特点,报告提出了多条对策建议,其中特别强调应该强化对中介组织违规腐败活动的监控,特别抓紧查处腐败高发领域的中介违规活动,这些领域包括:重大工程投资建设、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转让评估、贷款抵押资产评估、公司上市及年度财务审计、政府采购等寻租腐败的重灾区。

  报告还强调,准确界定政府——中介的关系,增强中介组织的独立性是确保中介组织规范运作的前提条件。中介组织脱离政府或准政府地位,是避免其依托权力搞垄断服务和搞歪门邪道的重要条件。

  此外,林跃勤博士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行贿与受贿行为是一对腐败的孪生兄弟,行贿经常诱导、催生受贿,直接或间接行贿是中介腐败的重要手段。“过去治腐的重心往往集中在受贿方面,而对行贿处罚存在疏忽或偏轻,使中介行贿或帮助行贿处于法律惩罚的盲区。仅仅严厉惩处官员受贿行为而不惩处中介组织的行贿行为,不足以消除腐败源泉。”林跃勤说,“因此,需要尽快填补有关中介组织行贿或者帮助行贿的界定、惩罚方面存在的法律漏洞,修改、补充和完善现有法规中的疏漏之处,在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中加入相关条款。通过从法律规范上加大对中介腐败行为的惩罚力度,使其欺诈腐败的预期成本大于其造假腐败收益,降低其违规犯法冲动,从而为预防、发现和打击中介违规、腐败奠定严密的法制基础。”

  报告还建议,应该采取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和司法制裁相结合的组合拳,加大对中介腐败的预防和治理力度,特别是民事赔偿的方法,目前在我国运用较少。报告认为,经济赔偿对中介机构欺诈违规腐败活动具有较大的威慑作用,在涉及股市方面尤其如此。从目前我国证监会对违规公司的处理来看,一般是以行政处罚为主,以民事赔偿与刑事处罚为辅,制度设计不尽合理,效果也并不理想。因此,应该依据中介机构参与违规违法行为对国家、单位集体或者个人造成的损失情况,按照责任大小由负有责任的中介机构和人员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其中应该加大中介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赔偿比例。报告认为,这样能从经济利益角度对中介机构和人员形成很大的约束。(记者 滕兴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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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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