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发生重大资产损失 责任人要撤职
昨日我市下发《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报讯(记者 田芳)昨日,我市召开了今年第一次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座谈会,会上正式下发了《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企业资产规模在100亿元以上的,单笔损失超过750万元的,则视为特别重大资产损失。发生特别重大资产损失,除了对企业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扣发年金之外,还将对其进行撤职处分,并同时给予禁入限制。
资产损失分为四个级别
根据该暂行办法,资产损失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划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四个级别(见表①)。该暂行办法同时规定了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具体范围,包括企业采购产品、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资金管理和使用,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等过程中出现的情形造成资产损失的具体情况。
特别重大损失 负责人1~5年禁入
对资产损失责任人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等。禁入限制指在1~5年内或者终身不得被国有企业聘用或者担任国有企业负责人(见表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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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效益下滑 工资下浮比例控制在20%以内
本报讯(记者 田芳)成都市国资委昨天下发《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完善市属国有企业定岗定员管理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我市国企管理、规范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积极稳妥地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提高市属国有企业运行效率。
根据《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对不同类别的企业工资总额采取不同的核定办法,其中,市场竞争类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将采取工效挂钩的办法核定,即工资总额与企业实现的利税总额挂钩。对当年没有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盈利企业,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对经济效益下滑的工效挂钩企业,其职工工资总额下浮比例控制在20%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