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分割财产如今变得越来越复杂。
(北京市)二中院近日受理了一起离婚案件,该案件涉及多处房产、债权、债务、投资股份以及多处松散型投资,诉讼标的额高达5000多万元人民币;而涉及到的法律更是包括《婚姻法》、《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等多项法律法规。
而翻开二中院的一份1983年离婚案件判决书,这份现在的年轻人看起来觉得不可思议的判决书,明明白白地记载了当时人们的生活水平——
“柜橱、酒柜、铁架圆桌、电镀衣架、草绿色人造革手提箱、双人蚊帐各一个,搪瓷盆五个、大瓷盘一个、小瓷盘七个、塑料煤气灶具盖一个、缎子被子一条、线绨被子两条、单人褥子两条、粉色的确良枕头一对、仙鹤图案枕巾两条、双人黄色毛毯一条、白色的确良床罩一条、浅绿色的确良女上衣、的确良女衬衣和绿线绨女棉袄各一件,紫红色女毛裤和天蓝色尼龙女裤各一条、旧棉布女鞋和旧女塑料凉鞋、女拖鞋各一双归原告所有;其余现在该房内的物品和现在原告手中的十六寸落地电风扇一台、电镀折叠椅两把、单人床一张、《辞海》上、下册各一本归被告所有。”
“双方欠案外人的债务七百三十元,原告负责偿还二百三十元,其余五百元由被告偿还。目前租住的宿舍由被告租住。”
以上的这些就代表了当时一个家庭的全部家当。房子是国家的,房内的私有物品的种类非常简单。
从这相距二十余年的两件离婚案,我们可以看到: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老百姓开始过上了有车有房的日子,拥有“私有财产”已不再是奢求,且个人私有财产的内容日益丰富,法律对老百姓私权的保护也是越来越完善了。
三十年离婚案件变化
变化一 离婚数量看观念变化
1979年以后,民事审判开始恢复,案件数量开始增长。从案件类型上看,婚姻家庭纠纷占有绝对比重。在19世纪70年代末,人们尤其是女性会觉得离婚后抬不起头,当时为避免一方想不开,法院有时审理离婚案件要拖上一两年。
从上世纪80年代初,我国离婚的有34万对,而后逐年增加,到了2007年,离婚数量为140万对,出现了所谓的“离婚潮”。离婚潮的出现,并不意味着中国人对婚姻制度失去信心,而是随着社会对待离婚的宽容与法律的宽松,人们对婚姻的期望值提高了。
变化二 单位开证明到法院速判离
20世纪70、80年代的离婚,要求双方单位出具证明。现在夫妻双方到法院起诉离婚,已经跟单位无关了,只要双方同意离婚,法院一般会判决离婚;如果双方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意见一致,法院甚至当天就可以给双方出具离婚判决书,更加体现了婚姻私密的特性。
变化三 从离婚争议到大额财产分割
改革开放之初,个人财产比较少,夫妻双方争议的焦点和法院判决的重点主要在是否离异上,在财产分割的判决书上常常看到分割一个锅、一个碗。而目前,随着个人财产的大幅增加,现在离婚中双方大多“好聚好散”,案件的争议焦点逐渐转移到如何分割房产、股票、股权等财产问题上,而对电视机、洗衣机等的分割已不太计较。
中国私权保护启示
启示一 新私权概念层出不穷
从二中院审理的案件来看,眺望权、视觉卫生权、隐私权、采光权,层出不穷的新私权对现有的法律不断提出新的要求。不过,立法需要考虑的是各种利益的平衡,因而并非某个公民创设了某种私权,就应出台相应的法规。当然法律正在不断完善。
启示二 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新法相继实施
一系列民事单行法应运而生,如1980年的新《婚姻法》、1981年的《经济合同法》、1979年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1983年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1985年的《涉外经济合同法》和1985年的《继承法》等。
启示三 一个案件需多项法律调整
随着大量新型的经济纠纷开始出现,民事案件类型从以婚姻家庭纠纷为主向多元化、多样化的方向转变。单纯的《婚姻法》和《民法通则》已经不能够满足审判需求,这就要求法律必须及时适应案件类型的发展变化,伴随着《民法通则》之后《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等法律的相继实施,法律对于私权的保护逐步细致全面。
启示四 物权法对私权保护不断强化
实施不久的《物权法》首次在法律上确认了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原则,把老百姓的财产和国家的财产置于同等保护的位置。随着私有财产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第3条规定“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通过规定平等保护原则强化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物权法旨在定纷止争、物尽其用、鼓励创造财富、积累财富。(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法官 胡建勇 李俊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