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回应立法争议:禁"人肉搜索"不等于拒绝揭黑——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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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回应立法争议:禁"人肉搜索"不等于拒绝揭黑
2009年01月22日 11:11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何为“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是互联网上由人工参与解答的方式进行的一种搜索方式。其中最具争议的是对人的搜索。

  来自五湖四海、成千上万个人通过不同途径从不同角度对同一个人进行搜索挖掘,很快就能掌握这个人的所有信息,包括照片、身份证号码等个人隐私。

  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刚刚通过的《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可谓大热无比。

  大热原因有二,一是在全国率先用立法的形式,禁止在网络上任意散布他人个人信息行为;二是一经通过就引起了广泛争议。在一家知名网站进行的调查中,近90%的网友认为,“人肉搜索”发挥了惩恶扬善的作用,立法禁止不利于网络监督。77.9%的网友认为,立法叫停“人肉搜索”是在给贪官撑“保护伞”。

  一个原本平常的地方立法为什么会引起公众如此强烈的反应?日前,江苏省及徐州市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释。

  有所禁有所不禁

  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或单位信息,就是当前被称为“网络人肉搜索”的主要手段。根据徐州市的这个“条例”,一旦散布的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就违反了法律。“条例”规定,未经允许,擅自散布他人隐私,或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对发布者、传播者等违法行为人,最多可罚款5000元;情节严重的,半年内禁止计算机上网或停机;一些违法的单位,还可能面临吊销经营许可证或取消联网资格的处罚。

  江苏省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说,根据我国民法、行政法、刑法的规定,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这里,个人隐私就是关于个人的有关信息,包括个人尤其是女性的年龄、个人或家庭财产及构成、收入状况、住所、任职单位及待遇等等。特别是人际交往,在当下往往成为“人肉搜索”的目标,“散布这些就是违法的。”

  江苏省和徐州市人大有关人士认为,“条例”之所以会引起这么大的反响,是因为公众没有仔细了解“条例”。说“条例”一概禁止“人肉搜索”是一种“误读”,徐州的立法并非简单地禁止“人肉搜索”,像法律允许的举报贪官、揭露丑恶现象,就不在此列。

  “对‘人肉搜索’,我们是有所禁有所不禁。”据徐州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条例”中提到这个问题的主要有两条,一是第十八条有一款规定:未经允许,不得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二是第十九条有一款规定:不得散布他人隐私,或者侮辱、诽谤、恐吓他人。“未经允许”的就禁止,允许的就不禁止。这里的“未经允许”,既包括个人允许,也包括国家法律法规的允许。

  这位负责人特别强调,群众通过网络揭露丑恶现象、举报领导干部的违法行为、抨击社会不文明行径,这是国家允许的、赋予公众的监督权利,当然不禁止。比如,2008年,前徐州市泉山区区委书记董峰的落马,就是网络举报之后引起有关方面关注,遭到纪委查处并被检方起诉。对这样的“人肉搜索”,就不在法律禁止之列。“条例”禁止的,是针对普通公民的正常的隐私权、信息安全的搜索。因为这些搜索通常并无公益目的,还侵害别人合法权益,给公民的个人生活、工作、家庭、精神等带来危害。

  相关处罚有法律依据

  江苏省人大法工委有关专家认为,徐州立法所禁止的“人肉搜索”,“其实也是在保护我们每一个人”。他告诉记者,徐州的这个“条例”中相关处罚规定是有法律依据的。依据包括国务院发布或批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

  “其实,规范网络安全,保护个人隐私也是广大群众的要求。谁都承认,近年来个人隐私权、信息安全越来越没保障。最简单的事是,如果你个人手机号码被人在网上泄露,你烦不烦?徐州的这个立法,就有这个因素。”这位专家说。

  当然,要确定是谁在网上散布信息是个难题。因此,“条例”专门对向公众提供上网服务的网吧、宾馆等场所作出规定,要求他们应当安装国家规定的安全系统,对上网人员实行实名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保存期间不得删除或更改。一旦违反,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经营许可证。

  而针对在家中上网散布他人隐私的,记者从徐州市公安局了解到,在现在的技术条件下,锁定具体对象并不困难。

  侵权责任法也将涉及

  另外,据省人大法工委有关专家介绍,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侵权责任法也将规范“人肉搜索”、“网络暴力”。因为“人肉搜索”既有“道德审判”的一面,也有“网络暴力”的一面。根据侵权责任法(草案),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要求删除、屏蔽侵权内容的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得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要承担连带责任。

  据了解,我国法律尚未确定“隐私权”概念,但是相关内容在宪法、刑法、民法通则中都有规定。一般认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受到限制,但即便是违法违纪官员,也有人格尊严。当网络对其与违法违纪行为无关的隐私进行过度曝光时,他们也可以依照民法有关名誉权的规定,进行民事诉讼。(本报记者 蒋德)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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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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