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萍乡市中院原副院长朱磊受贿案作出终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朱磊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同时判处原萍乡市中院民二庭庭长彭军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原萍乡市中院民二庭正科级审判员柳萍被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春节前和2002年年底,时任萍乡市中院经二庭庭长的朱磊,伙同柳萍等人两次私分恒兴拍卖公司交来的拍卖佣金返还款共计7万元,其中,朱磊、柳萍各得7000元。2002年至2003年,朱磊两次在有关案件中给予诉讼代理人陈某“关照”,陈为表示感谢两次送给朱磊现金共计5.8万元。2004年3月,时任萍乡中院民二庭庭长的彭军收受恒兴拍卖公司业务经理王某为感谢“关照”送来的1万元。2006年,彭军伙同柳萍等人私分当事人廖某赞助款5000元,其中彭、柳两人各得1000元。
法院认为,朱磊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可予以减轻处罚;彭军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柳萍受贿金额不满1万元,且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遂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黄辉 李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