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眉山市原交通局长周明华滥用职权被判8年——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国内新闻
    四川眉山市原交通局长周明华滥用职权被判8年
2009年01月21日 16:40 来源:四川在线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原眉山市交通局局长、眉山市第二届人大代表周明华因涉嫌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罪,日前被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40万元。

  被告人周明华,男,53岁,眉山市东坡区人,原眉山市交通局局长、眉山市第二届人大代表。2008年11月4日因涉嫌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罪被洪雅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洪雅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查明,周明华在任眉山地区水电局局长、眉山市水利局局长、眉山市交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权,收受贿赂73万余元。1999年4月,未经集体研究,周明华个人擅自决定将90万元公款借给他人支付工程信誉保证金。1999年11月,周明华将通过合同取得的国有土地在已经明显增值的情况下,擅自以原价退回,造成市水利局土地转让直接经济损失达18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明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眉山地区水电局局长、眉山市水利局局长、眉山市交通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周明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违法擅自决定低价处理公共财物,致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鉴于周明华在被市纪委宣布双规前便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属自首,并在案发前退清了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最后根据被告人周明华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以受贿罪判处有其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40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其徒刑2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40万元。

  案件宣判后,周明华服判,表示自己是罪有应得,愿意为自己对人民所犯下的罪行承担责任。(来源:眉山日报 洪法宣 张培爱 记者 周渔)

【编辑:朱鹏英
    更多国内新闻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鍏充簬鎴戜滑銆-About us 銆- 鑱旂郴鎴戜滑銆-骞垮憡鏈嶅姟銆-渚涚ǹ鏈嶅姟銆-銆娉曞緥澹版槑銆-銆鎷涜仒淇℃伅銆-銆缃戠珯鍦板浘銆-銆鐣欒█鍙嶉

鏈綉绔欐墍鍒婅浇淇℃伅锛屼笉浠h〃涓柊绀惧拰涓柊缃戣鐐广 鍒婄敤鏈綉绔欑ǹ浠讹紝鍔$粡涔﹂潰鎺堟潈銆
鏈粡鎺堟潈绂佹杞浇銆佹憳缂栥佸鍒跺強寤虹珛闀滃儚锛岃繚鑰呭皢渚濇硶杩界┒娉曞緥璐d换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