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该条例对计算机安全等级管理、保护措施、禁止性的行为、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详尽规定,特别是对近来社会广泛关注的“人肉搜索”,明确“说不”。
面对徐州这一立法规定,怔忡失语良久。在我看来,徐州这一立法动作很可能是一次地方立法权的蹈险之举。《立法法》固然赋予了地方立法机构的立法权,但并非没有限定。立法法除规定地方立法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之外,还明确规定了立法的“地方性原则”,即“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与“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但徐州立法“人肉搜索”之类,不为执行上位法规而来,“人肉搜索”本身亦非地方性事务。立法法自然也规定国家尚未制定法规的,地方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但这亦需在不违背地方性原则之下。更重要的是,作为一种基本的法律精神,有关公民人身自由、政治权利、财产安全及国家主权、基本制度等事项,必须由中央统一立法。谁能说,人肉搜索不是一种关于公民自由、权利的事项?
徐州立法禁止“人肉搜索”,按照有关负责人的说法,是因为根据国家民法、行政法、刑法的规定,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他表示,个人隐私就是关于个人的有关信息,包括个人或家庭财产及构成,收入状况,住所,任职单位的待遇等等。然而事实上,这些立法依据恰恰是法律的模糊地带。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个人隐私受保护,但仍只是一种原则性规定,不具有现实操作性。直到现在,仍没有一部个人信息法规出台。那么,徐州何时获得了对个人隐私及信息进行法律解释的权力,并据此制定法规?何况,作为法治精神的一部分,官员信息乃必要的公共事务。在许多国家,作为官员隐私权的界定,其标准内涵都有别于普通民众,徐州又如何将它们混为一谈?
徐州立法禁止“人肉搜索”,有违立法法原则,是对立法权以及公民权利的僭越,因此有必要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而在另一方面,也有必要追问的是,徐州轻举立法,到底是在为谁“冒进”?应当看到,“人肉搜索”已成为中国特色的公民监督方式,其成例已有不少。日前网民自发“人肉搜索公约”也表示其目的在于“惩恶扬善”。然而,徐州混淆处于公共的官员信息与处于私隐的公民信息,无疑是对这种监督方式的生硬拒绝。对此多数网民也都认为,徐州这一立法很可能是以对公民权利的限制,来形成对权力阶层的“保护”。因为“最害怕人肉搜索的当然是贪官”。虑及一段时间以来对“人肉搜索”进行限制性立法的消息不断传出,徐州此举也疑似一次舆情试探。
“人肉搜索”或许并不是一个纯洁的天使,但这却也不是视之为恶魔的理由。对其进行立法本身无可厚非,但相关部门要做的不是简单而生硬地一禁而之,不是以立法的形式蹈险,而需要以更大的智慧与勇气来平衡权益与舆情。(杨耕身 作者为潇湘晨报总编辑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