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经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09年6月1日起生效,条例明确禁止“人肉搜索”,未经允许擅自散布他人隐私,最多可罚款5000元。(1月19日《扬子晚报》)
徐州立法禁止“人肉搜索”,令人不解有二:一、网络舆论正在成为公众监督得力方式,“人肉搜索”功不可没,在网络舆论越来越受重视的今天,徐州对网络舆论的“重视”难道只是打压?二、徐州立法(确切地说是江苏省立法)禁止“人肉搜索”,网上一片反对之声,因何公众反对的事项能在人大机构上获得通过?
的确,“人肉搜索”是一把双刃剑,从其“大显身手”的事例看,也是功过均有。比如,在“铜须门”、“虐猫门”等事件里,人们对“人肉搜索”的坏处进行了反思;而在“猥亵门”、“名表门”等事件里,人们对“人肉搜索”的好处也进行了总结。许多“人肉搜索”源于网友匡扶正义之目的;“人肉搜索”出现“越轨”也是事实。但这完全可以通过规范让其发挥积极作用。就像我们不能泼洗澡水的同时把盆里的小孩也泼掉一样,不能因为“人肉搜索”存在一些问题,就否认“人肉搜索”的积极价值,这种一棍子打死的做法不够理智。
不知《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在人大机构上通过之前,是否征求民意,是否“开门立法”。从目前来看,徐州这一做法一进入公众视线,就是“已经获得通过”。在网络调查里,反对立法禁止“人肉搜索”的属绝大多数。网上民意的反对和当地人大的赞同,在“人肉搜索”上截然相反的观点,让人怀疑人大和民意之间,究竟是不是一种代表和被代表的关系。徐州立法禁止“人肉搜索”是“经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而遭“人肉搜索”的周久耕就是江苏官员,让人浮想联翩———这是不是周久耕效应?
在搜索的技术层面上,有人甚至设想“人肉搜索”是网络搜索时代的升级;但如果在立法层面,像徐州这样对其“说不”,“人肉搜索”的规范和发展就不再成为可能,而其积极意义也随之消失。
总之,无论以新事物视之———“人肉搜索”还在初始阶段,一个刚学会走路的孩子,不能因为蹒跚就禁止他走路,还是以网络舆论视之———少了“人肉搜索”网络舆论将黯然失色,从中央到地方都在强调网络舆论的今天,徐州立法禁止“人肉搜索”过于武断,也不符合社会上对待包括“人肉搜索”在内的网络舆论的主流态度。(王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