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龙岗公安原副局长涉嫌受贿案今日宣判——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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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龙岗公安原副局长涉嫌受贿案今日宣判
2009年01月20日 15:04 来源:人民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记者昨日(19日)从有关方面获悉,原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副局长陈旭明涉嫌玩忽职守和受贿一案,将于今日下午3点在盐田法院宣判。

  据悉,龙岗9·20大火发生后,陈旭明被深圳市检察院指控玩忽职守和受贿,并于2008年11月28日在盐田区法院过堂。

  检方称,陈旭明作为深圳公安局龙岗分局分管治安管理工作的副局长、兼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期间,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于无证无照的歌舞娱乐场所未能进行有效的打击、取缔工作,致使龙岗区存在包括舞王俱乐部在内的各类无证无照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多达144间。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负责为陈旭明辩护的姜律师称,按照相关法规,对歌舞厅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主体是派出所,分局仅对此项工作予以督导。根据龙岗分局“扫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动员排查、排查整治由各派出所、消防中队来组织开展,因此,无牌无证的歌舞娱乐场所排查工作是由辖区派出所来进行,如果派出所没有上报,却让分局主管领导承担法律责任,属于苛刻之举。“舞王俱乐部属于同乐派出所管辖,而在"扫雷"行动中,陈旭明并不是该派出所"包点的分局领导",他对造成的后果不负有直接责任”。

  姜律师同时指出,公安机关不是取缔无牌无证娱乐场所的行政主体,根据相关规定,无牌无证娱乐场所取缔工作的行政执法主体是文化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虽有取缔权,但却必须具备发生治安、刑事案件的条件。“根据相关工作安排判断,对发生治安、刑事案件的舞王俱乐部,同乐派出所是依法取缔的职能部门,而陈旭明不是同乐派出所的直接领导,因此,他没有取缔舞王的决策权。”

  “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陈旭明曾经明示或者暗示治安科、派出所不要检查舞王俱乐部,或者对舞王俱乐部存在的问题予以包庇或纵容。而根据特大火灾调查报告,事故属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姜律师认为,基于上述种种原因,陈旭明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记者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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