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经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该条例对人肉搜索明确说“不”。根据这一条例,未经允许,擅自散布他人隐私,或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对发布者、传播者等违法行为人,最高可罚款5000元。(1月19日《新京报》)
去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时,便因为“死亡博客”事件而拟对人肉搜索做出具体规定。结合具体的公共事件进行分析不难发现,我们在为周久耕事件见证网络监督“低成本,高效率”欢呼的同时,“死亡博客”事件当事人诉讼网站侵犯隐私权、名誉权而胜诉的事实,更为我们思考人肉搜索边界问题提供了难得的实例。
前不久,网民自发制定了“人肉搜索公约”,约定“以网络道德为准绳,尽量不参与搜索他人隐私”、“保证不在公共场所公布他人隐私”等规定。但为了不损害人肉搜索在网络监督方面的重要价值,公约又说明:“对于涉及‘贪污、腐败’、‘惩恶扬善’可以不受约束”。
有论者在谈到立法规范人肉搜索时认为,如果有官员财产公开申报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兜底保证,那么,侵权责任法草案就没必要单独开辟章节,对人肉搜索边界做出规范。这样说当然没有问题。但问题的关键是,在兜底的法律并没有完备出台之前,立法对人肉搜索边界进行规范,是正当其时的务实举措,不宜将这种做法简单视为越俎代庖。
原因很简单,对人肉搜索立法规范,问题的关键,不是由哪些法律多角度、全方位规范的问题,而是,对人肉搜索规范,能否像“人肉搜索公约”那样,全面明晰和厘清其边界,肯定其正面的价值和意义;不是像徐州市出台的条例那样,打着保护公民隐私权、名誉权的旗号,貌似公正公允,实则将人肉搜索武断定性,全面禁止和否定。
具体到用法律法规在厘清人肉搜索边界时,一方面,既能约束参与人肉搜索的公众,能够把握好道德和法律的底线,自觉尊重当事人的各种公民权益。另一方面,对于人肉搜索在反腐等方面有益的部分,法律法规不能以各种名义简单打压,一句话,如何立法厘清人肉搜索的边界,考验着相关立法部门的能力和智慧——但前提是,决不能像徐州市出台的条例那样,简单禁止。 (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