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下午,同时是海淀区人大代表和北京市人大代表的卫爱民,建议由北京市人大代表选举出的全国人大代表应向前者述职,并接受监督。(1月18日《新京报》)
在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设计里,全国人大代表是由省一级人民代表选举产生,省一级人大代表由市一级产生,市一级由县级产生,县级由选民直接选举。在这一链条里,各级人大代表是层层选举、逐级负责的。所以,全国人大代表向省一级人大代表述职,省一级人大代表向县一级人大代表述职,县一级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在法律和程序上就具有了必然性。
人大代表代表人民。当然,从体现选民意志的角度看,全国人大代表由全国选民直接选举是最有效的。但在目前,由于诸多原因无法一步到位,只有层层代议最终让全国人大代表对选民负责。而这就要求,必须保证人民代表产生的链条里逐级负责的有效性。
无论是代议民主、自由民主,还是多元民主、宪政民主,在现代民主中,选举制度无疑是最重要,也是最明显的一个特征。选举有两个作用:一是工具性意义的,选民通过投票决定谁来做政治精英;二是象征性意义的,选民通过“我投票”实现“我参与了政治”。显然,如何坐实选举,决定了民主的质量;而坐实选举,就是让当选者对选民负责。
选举是一种委托关系,即,谁委托对谁负责。之所以要对选民负责,在于选民若不满意可以罢免,这是负责的前提。各级人大代表尽管能够本着对选民负责的态度,在参政议政中代表人民,但也不能否认,现实中一些人大代表仅仅是一个荣誉头衔,而非纯粹意义上的选举而来。在这种情况下,有些人大代表就不会主动对选民负责。因此,保证各级人大代表或是选民或是下级人大代表直接选出,真正体现选民和下级人大代表的意愿则是关键。
坐实选举,还在于增强选民或下级人大代表的“当家”意识,人大代表不对选民或下级人大代表负责,有时候是因为选民意识淡薄的缘故。一些选民或下级人大代表错误地认为,投票结束,就是民主结束。其实不然,投票只是民主的开始,接下来,当选者如何体现选民的意志才是最重要的,这就必须增强选民的 “当家”意识,即,我选你,你必须对我负责,体现我的意志,否则,我就罢免你。从这个角度看,北京市人大代表建议由北京市人大代表选举出的全国人大代表应向前者述职,并接受监督,就是选民当家意识增强的体现。
选举决定民主的质量。各级人大代表,无论是选民直接选出,还是层层代议选出,最关键的一点是坐实选举。在各级人大代表这种层层选举的过程中,要确保逐级负责的链条畅通有效,就必须切实做好每一个链条的衔接,惟有此才可以真正体现选民的意志。
王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