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制,是民众在情非得已的吁求。人们或许都会承认铁路的运力有限,也不要求保证每个人都能通过铁路回家;只要当前的分配方式能够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合理,实名制或许真的就是一个伪问题。其实我们通过实名制,真正想问的是,票都到哪里去了,是怎么没有的,最后才是为什么我没有?但是,在公众如此执着地迷恋实名制的情况下,铁道部却依然嘴硬,障碍到底在哪里呢?
法律问题首当其冲。关于实名制的法律概念、法理基础、法律依据以及法律上各种例外的情形已经在网络上议论了很久,正反两方面的意见都有,但法律障碍基本上已经无法作为阻碍实名制的一个理由。
第一,关于实名制的法律概念和具体操作的方式,主要是一个技术性的问题,可以参照飞机票的成例。地方各个铁路局所实行的各种实名制形式,可以作为经验加以总结和参考。
第二,法理基础。有学者认为实名制要求的查验身份证,心理基础是不信任,为解决信任而采取的制度措施必须有足够的理由,必须在制度实现的社会效益与制度实施对象的心理承受之间把握适当的平衡。不过,在火车票不记名的情形下,铁路运输公司有义务将任何持有合法有效票证的乘客运送到指定的地点,而不问尊姓大名,但在实名制的情况下,则意味着“一人一票”,将个人信息与车票记载信息相符的乘客运送到指定地点,而非前者的任何人。因此信息的契合可以作为契约关系成立的条件。
第三,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包括两个方面,实行实名制、查验身份证明在现行法律上是否具有依据;或者我们是否可以通过修改法律的方式确立实名制。就后者而言,其是一个应然性的问题,只要实名制具有充分的正当性,剩下的只是法律手续。就前者而言,我们关心的现行法律中是否包含这样的授权。《铁路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铁路工作,对国家铁路实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运输管理体制,对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帮助。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实名制实则可以包括在这一条笼统的授权当中。当然,实名制出台的初衷虽然是防止倒票,打击票贩子,但作为一项制度的功能却不仅限于此,亦具有安全、秩序方面的收益。因此,可以在遵循目的与手段相适应的情况下以安全的考量作为依据。
许多人更担心,这是否侵犯个人的隐私和信息。而实际上,就身份证所记载的信息而言,并非传统上排除他人干涉私生活意义上的隐私,这些信息本身具有统计和管理方面的功用,诸如身份证号码就是由公共权力主体所赋予的身份标识。必须承认,这些信息可能被滥用,而且可能会给信息主体造成严重的影响。保护这一方面的信息,在其他很多行业中也存在相应的要求。这需要在总体上强化个人信息的保护和责任追究机制,而非笼统地归咎于实名制。当然,实名制作为行政管理的措施,查验身份证也并非行政处罚,因此不需要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授权标准;但在公民权利和自由意识比较敏感的时期,最佳的情形或许是制定比较明确的实名制规定与管理办法。
第四,法律上的例外情形:例如尚未办理身份证的未成年人、丢失身份证的成年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如何乘火车等。这在法律上没有根本的障碍,只要能够通过诸如临时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证明自己,就可以购买实名制的火车票。
总之,作为一种有限的公共资源,火车票实名制体现的不过是普通民众希望这一张小小车票的分配能够做到公开、透明的愿望而已。公共部门的决策不是一个简单的yes或no的问题,而是要通过自身的理性化和正当性与民众进行沟通和说服。因为每个人都有理由知道甚或愤怒,为何提前数天排队,为何自己排到第一个,而结果仍然是一票难求?
诚然,实名制不是解决所有问题的办法,也不希望解决所有的问题,只是一种管理上可能有效的选项而已,可能并非解决之道,而只是缓解之道。但这一滴水却可以折射整个太阳。既然法律上没有障碍、技术和成本都是伪问题,那么余下的可能是政治问题了。无论如何,倘若铁道部门真是“人民公仆”,那么现在他们就需要表明自己配得上这个称号。倘若非要给铁路部门打分,惟一的标准就是人民是否满意。倘若人民不满意,那么结果就只能是不及格,甚至是零分。因此,保证每个想回家过年的人都能回去,这是政治任务,而且并不亚于我们要办好奥运会的要求。这样说并非危言耸听,也没有否定铁道部已经取得的成绩的意思,只是敦促相关部门更多倾听人民的呼声,取得人民的信任或谅解,永不放松和懈怠。(毕洪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