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假日期间,柳州市发生两起因公车私用造成严重交通肇事的案件。日前,该市纪委就此进行了通报,并重申公务用车纪律——各单位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杜绝公车私用。
1月1日下午,柳州市柳南区干部于某未经领导允许,私自驾驶公车与朋友前往太阳村镇吃饭。当晚8时50分许,于某酒后驾车返回时,车辆驶出道路坠入小河,完全沉入水中,于某和同车乘坐的另外3人全部溺水身亡。
1月3日下午4时30分左右,柳州市审计局领导徐某擅自驾驶单位公车,带幼女及61岁的保姆黄某外出探亲,结果在返回途中,由于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驶入道路中间花圃带与交通标志杆相撞,造成车头严重损坏,前挡风玻璃破裂。徐某在事故中受伤,坐在后排的黄某因惯性撞到驾驶员座椅上部,导致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
元旦前,柳州市纪委曾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单位各部门节假日期间一律将本单位公车集中停放,封闭管理,严禁公车私用。但个别单位管理不严,少数领导干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导致元旦假日期间连续发生两起因公车私用造成的严重交通肇事案件。
柳州市纪委通报指出,这两起交通事故案件不仅给国家和个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也在社会上造成了负面影响。为此,柳州市纪委要求全市各单位各部门和各级领导干部务必从中吸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公务车管理,严禁公车私用。各单位各部门的工作车辆,一律不得作为个人专车使用。领导干部从领导岗位转任非领导职务后,一律不得配备公车,因公务需要用车时由单位负责安排。(廖得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