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行政收费只要非法都该取消——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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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行政收费只要非法都该取消
2009年01月19日 03:2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只要采取权力行为的形式,就必须有法律依据。所以,不合法的行政收费当然应该取消,而且不仅限于劳动保障领域。所有领域内的行政收费,只要不具备法律依据,都应立即无条件取消。

  为应对当前经济环境挑战,广东劳动保障工作将抓好“四个力保”,力保增长、力保就业、力保民生和力保稳定。除法律规定之外,今年广东全省劳动保障部门面向企业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新华社1月18日电)

  这一消息听来令人振奋,却也隐含着忧虑。长期以来,“行政乱收费”在“行政三乱”中一直占据榜首的位置。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收费成为折腾企业的一大源泉。如今为金融危机故,地方政府在“千方百计减轻企业负担”上要下真格的了,的确令人兴奋。如若此次在取消不合法收费上能够言行一致,则不失为依法行政的一大突破。

  然而从取消这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范围来看,实则又暗示着劳动保障部门面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不少一直在“法律规定之外”运行。这些欠缺法律依据的种种收费,经过多年来反复强调的“千方百计减轻”,仍然稳如磐石。这次,又真能“一律取消”吗?但愿。

  行政收费治理之难是不言而喻的。要知道,任何既有收费的取消对既得利益者来说,都有如割肉之痛。行政收费这块肉,乃地方掌控、部门掌控的肥肉。收费不同于税收,后者还得遵循“税收法定”原则,且在收缴用上程序完备。在性质上,行政收费与行政强制拆迁其实没多大区别,都是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立法法》对此有一条明确的限定,即: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必须制定法律。这里的法律,《立法法》也解释了,是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而不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广义的“法”。

  比如,未经法律授权而自我设定收费项目,即便有着地方政府规章或行政部门红头文件的规范依据,也不能说这就是合法的收费了。而仔细考察地方的行政收费,其依据多来源于地方的自行规定。2006年11月16日的《人民日报》曾批露了这样一组数字:全国有7000多个“红头文件”被作为行政收费的依据,而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不过30余件。

  尽管“行政乱收费”的愈演愈烈,很大程度上源于地方政府日益沉重的财政压力,但这种财政困难也不能通过违法的方式转嫁给地方的民众。我们努力建设法治国家,任何行政权,包括地方的行政权都不能脱离法律轨道。只要采取权力行为的形式,就必须有法律依据。

  行政权具有自我膨胀的天性。就时下的行政收费现实看,无论企业还是公民,被强行索取的“行政收费”,大部分来源于行政机关的自我授权。更可怕的是,一些地方的行政权基本不受立法权的约束。基于行政诉讼法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排斥,即使是行政机关的自我授权,只要有文件可援引为收费的依据,就可不受司法的审查。这样的权力真空,无疑需要纠正。

  不合法的行政收费当然应该取消,而且不仅限于劳动保障领域。所有领域内的行政收费,只要不具备法律依据,都应立即无条件取消。这种“一律取消”,并不需要借助于金融危机这个契机,而只能基于践行法治的需要。

  □王琳(海南大学副教授)

【编辑:唐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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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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