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下午,因提出与法官决斗而命噪一时的“彭老爹”向本网记者讲述了自己是怎样被郴州法院逼上决斗之路,以下为彭北京讲述整理。
合伙:注册资金埋隐患
1995年5月8日,我在朋友的撮合下,与湖南郴州市宜章县城南乡企业办及黄生福3方合股,成立宜章县玉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玉溪公司)。3方协议规定,彭北京出资917万,黄生福出资437万,城南乡企业办以高压电力线路产权和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60万元。考虑到企业合理避税的原因,玉溪公司注册时,彭、黄二人按每人投资260万进行了注册,公司总注册资金为580万,多余的投资作为企业长期借款处理。
合作之后,有人告诉我,黄生福“很有来头”,他是郴州纪委书记曾锦春的“干儿子”,而曾锦春在郴州是个说一不二的“响当当大人物”,在朋友看来,和黄生福合作,意味着以后可以省却官场很多麻烦,对企业的发展有极大好处。
合资协议签定后水泥厂开始投产,1994年12月出了水泥,当时国家经济过热,出现泡沫经济,水泥也卖到590元一吨。1995年初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紧锁银根,压缩基建,水泥价格降到160元、170元一吨。这种情况下,黄生福对公司的态度也有很大转变。由于协议所规定黄生福的出资额一直未能及时足额到账(黄违反协议,强行以部分实物高出市场价30%折抵现金出资),同时鉴于黄在水泥厂投产后屡次私自往外调拨水泥产品,我感觉到以后该厂的管理可能面临很大的风险,遂在朋友的撮合下,决定与黄生福进行内部股权转让,将他在玉溪公司的全部股份买下,以避免今后和他之间的更多麻烦。
分家:内部协议成祸根
当时我和黄生福是好朋友,我们县都知道。我和黄生福商量以后怎么办,他说要把自己的股份转给我。我说我的股份转让给你也可以,或者咱们抓阄决定谁接受公司。他不同意,非要转让给我,谦让一番之后,1996年1月21日,我们在朋友协调下签署了一份《内部股权转让协议书》。
协议规定:黄生福自愿将其在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我,今后在我付清股权转让款之前,与我在玉溪公司中只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不再是股东之间的关系。
协议还规定,这次转让所形成的价款包括几个部分,一是玉溪公司建厂以来黄生福的实际投资款和以物折抵投资款的总额,二是黄生福的投资款按每笔的投资时间和实际数额,并按月息二分四厘的标准计算利息至1996年底;这些投资款和利息加起来,再减去黄生福此前从公司拿走的货物货款,就是我应当向黄生福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协议还约定,我应当在1998年7月底之前将上述全部股权转让款付清给黄生福,如果我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付清全部款,我则要按月息二分四厘的标准,按协议规定的全部转让款(包括已经还清的部分)计算利息。
不过,前述协议并没有明确写清这次转让的股权价款总计是多少钱,因为当时并没有具体算帐。
诉讼:股权与借款如何认定?
1995年玉溪公司一年亏空了310万,每个股东要摊上一百多万,减掉亏损,如果我们协议有效,我也就只给他一百多万就可以了。
黄生福与我们分家后去做煤炭生意,但是他战线做的太长,结果企业倒掉了,经济窘迫。这段时间黄生福借了很多高利贷,这些债主不断找他还钱,从公司陆续拿走了437万。黄生福当时很可怜,1999年春节的时候,他再去借高利贷,按4毛的利都没有人愿意借给他,当时还是我做了担保借给他20万。
1998年6月4日,因为黄生福在外欠账,而他还是玉溪公司的股东,章县法院给玉溪公司发了强制执行通知书,玉溪公司所有财产都不能动了。
从1996年1月21号开始到1998年的7月31日,黄生福不断地从玉溪公司拿钱,共拿走437万。当时我们公司管理比较混乱,3个股东都可以写条子到财务取钱。当时他打借条借公司的钱已经很多,我全部有证据,财务凭证都有,但当时这些钱没有注明是收回股本金转让款。后来他拿超了,就对我说这些钱算借给我吧,但我实在没法再借给他,因此拒绝了他的要求。
1999年的6月9日,黄生福把我起诉到郴州市中级法院。起诉理由是:按照1996年初签署的《内部转让协议》,我欠他股权转让款及利息共六百多万。
我向法院提出异议,因为我实际上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了股权转让协议的全部付款义务——支付给黄生福437万现金。就此问题,湖南德缘彩虹会计师事务所专门出具了审计报告。这份报告根据玉溪公司的财务资料和股权转让协议作出结论认为,无论采取哪种计算方式,都能认定彭北京已经还清了对黄生福的所欠款项。
但是,黄生福却以玉溪公司曾向其长期借款179万多元为由,要求我将这些借款也纳入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代公司还给他。这当然遭到了我的拒绝,我的理由很明白:我们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只涉及到协议明确约定的黄生福投资款和以物折抵投资款,至于他借给公司的长期借款,那是他和公司之间的矛盾,不应由我来承担。
判决:毫无悬念连连败诉
1999年10月10日,郴州中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定我还须向黄生福支付“本息及滞纳金等合计499万余元”。这笔金额,不仅包含了黄生福向玉溪公司的长期借款,而且采用了“利滚利”的计算方式,光利息一项就判定我须向黄生福支付489万余元,这笔利息当中,还包含了我已经向黄生福所付款项的继续计算利息。
我不服此判决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未认真听取我的合理意见,并在时任郴州纪委书记曾锦春派心腹到省高院政治部某位负责人处活动后,草率地作出维持原判的结论。在我的强烈要求下,省高院进行再审,再次维持了一审原判。我仍然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院发现了案件的重要疑点和问题,指令湖南省高院再审,但是,湖南省高院一意孤行,第三次判我败诉,维持原判。
无奈之下,我向湖南省检察院申请抗诉。在收到我抗诉申请3周后,湖南省检察院向省高院发出暂缓执行建议函,省高院就没执行(省高院当时下了拍卖书拍卖我的公司)。这时,当时的郴州市纪委书记曾锦春代表郴州市委市政府去大闹省检察院,用不投检察院的票来威胁。省检察院只好又给我下了一个函,说我的案件不符合条件,不予立案。
执行:“拍卖”如同霸占
我败诉后,郴州中院法院4次查封玉溪公司,省高院4次暂缓执行,予以解封。
玉溪公司自从1998年开始重新盈利,当年盈利600多万,2000年的时候,我们一年生产十几万吨水泥,利润在一千多万元。法院执行玉溪公司时,公司的流动资产不少于1300万,法院将整个公司全盘拿走根本没有结算,而当时我那样规模的水泥厂每年的经营权最少是300万。
2002年5月31日,在时任郴州纪委书记曾锦春的多次非法干预和亲自指挥下,郴州中院居然张冠李戴,将本应对我的执行变成了执行玉溪公司的财产权。理由是:黄生福在玉溪公司40%的股份转让给我了,我是大股东;执行玉溪水泥厂就等于执行彭北京个人。
郴州法院最后以所谓拍卖9年租赁权的形式,以总价580万的超低价格强行将玉溪公司拍卖,卖给了一个叫欧阳秀芳的人,据说此人也是黄生福的马仔。这样一个水泥厂被如此贱卖,无异于被强占。
在执行过程中,郴州中院执行局长郑建华、庭长兰海等人于2000年前后在我处先后以白条拿走61万元现金,8年过去了,不管我如何讨要说法,郴州中院始终拒绝说明这笔白条款的去向。
决斗:十年抗争无果出此下策
我不明白,股权转让应该在签订协议之后30天内到工商去办理手续才有效,而我们签署内部协议后根本没有去工商局变更,因此到现在为止黄生福还是玉溪公司的股东。其实,在后来的诉讼中,我才明白,我和黄生福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本来就属于无效协议。包括著名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龙翼飞等人在内的很多法律专家后来告诉我,协议无效的理由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玉溪水泥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变动须召开股东大会一致通过并形成决议;二,公司法规定股东变动,应当经过变更程序;三,前述股权转让协议中所规定的利息支付方式严重不合理,显失公平,因为该规定说,如果我没有按时付清全部转让款,要对已经付清的部分也要承担高额利息。
我本可以不履行任何付款义务,只是因为我作为一个农民,不懂公司法等法律规定,才被黄生福勾结法官欺凌至今。这起判决,别的不说,光说郴州中级法院无视国家命令不许保护高额利息和不承认利滚利的计算方式,将一个我本来已经付清全部款项的债务关系,活生生计算出几百万的利息和滞纳金,这就足见郴州中院有多黑,有多残酷!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这审理曾锦春受贿案件的过程中,有关司法文件明白显示:黄生福曾向曾锦春行贿200万元,曾锦春亦在法庭上明确承认,为了干预这起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他曾接受黄的巨额贿赂。让人惊愕的是,作为明明涉嫌犯有行贿罪的人,黄生福至今逍遥法外。
南方周末的记者与南都的记者等都和我一起去找过郴州市中院的院长李晓龙,但李晓龙根本不搭理我。我万般无奈只好出这个下策。(作者:吕卫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