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电子音像社社长涉嫌盗版被拘 对盗版习以为常——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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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电子音像社社长涉嫌盗版被拘 对盗版习以为常
2009年01月16日 17:07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1月8日,湖北警方专程进京对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江西红星电子音像出版社社长喻晓峰实施刑拘。而被抓获归案时,若无其事的喻某正在忙着参加北京图书订货会。

  据知情人透露,喻某涉案缘由在于,其主管的江西红星电子音像出版社未经仁爱版英语教材著作权人授权许可,通过转换载体形式(以仁爱版教材内容为依据录制配套听力音像制品),盗版复制仁爱音像教材120多万盒,共计1000多万码洋。对此,业内专家认为,湖北警方此番动作值得肯定,并呼吁我国应加强借助司法强硬手段打击盗版,更有效地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从本质上讲,盗版跟偷盗他人财物并无不同,但长期以来,偷盗者大多会因为羞耻、害怕而不敢见人,而盗版者面对权利人却往往从容淡定。今后,这种怪现象可能会有所变化——1月8日,湖北警方动了真格,专程进京对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江西红星电子音像出版社社长喻晓峰实施刑拘。而被抓获归案时,若无其事的喻某正在忙着参加北京图书订货会。

  业内专家认为,湖北警方此番动作值得肯定,并呼吁我国应加强借助司法强硬手段打击盗版,更有效地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音像社社长订货会上被抓

  1月8日至10日,一年一度的北京图书订货会在北京中国国际展览中心举行,业界各路名流轮番登台,热闹背后,大家并不知道,另一段插曲正悄悄上演。

  就在订货会开幕当天,湖北黄冈市公安局的3位干警,带着一纸拘留证悄然进京,在北京警方的协助下,对正在参加订货会的江西红星电子音像出版社社长喻晓峰执行拘留。据悉,此前警方已将喻某列为“在逃人员”,在公安部网站上网通缉,通缉案由是: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依据仁爱英语教材录制发行其七、八、九级英语听力磁带,在罗田、黄州等地销售,涉案金额特别巨大。

  据知情人透露,喻某涉案缘由在于,其主管的江西红星电子音像出版社未经仁爱版英语教材著作权人授权许可,通过转换载体形式(以仁爱版教材内容为依据录制配套听力音像制品),盗版复制仁爱音像教材120多万盒,共计1000多万码洋。

  盗版英语教材习以为常

  “这是我们研发的教材,这是我们根据最新版教材精心录制的配套磁带。”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所长赵勇说完,又从旁边拿出一盒外包装完全不同的磁带,“这是红星盗版录制的东西,数额巨大,给我们带来了很大麻烦!”虽然获悉喻某已经被抓,但赵勇的气愤依然溢于言表。据他介绍,自2006年下半年开始,仁爱方面不断收到来自江西赣州、萍乡等地市的一线教师和学生反映,称其从当地新华书店配套订购的英语录音教材无法正常使用,要求退货赔款。经查,这些问题录音带是由江西红星电子音像出版社出版、江西省新华书店发行的。另据了解,这些录音制品,实际上是由政府财政采购、赠送学生的国家免费教材,按正常程序,红星社应该从英语教材著作权单位订购,然而,红星社却想出了个“妙招”,自己找人根据教材进行录制,然后对正版音像教材调包。

  此后,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分别向红星社和江西省新华书店连锁中心发出了通知,要求两单位停止侵权行为,还多次与喻晓峰等相关负责人交涉,要求停止盗版侵权行为。此后,针对红星社的行为,国家版权局以国权办〔2007〕59号专函文件确认:“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作为义务教育标准实验教科书(湘教版)七、八年级上册英语的著作权人,与红星电子音像出版社没有任何授权使用其作品的合同关系。红星电子音像出版社未经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许可,转换载体形式,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以录音形式固定于磁带之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款‘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规定的复制行为。”“该行为产生的产品属于侵权复制品。”

  “他们根本就不把国家版权局的确认函当回事,更别说我们权利人的抗议。”赵勇介绍说。经调查,红星社总共依据8家出版社的英语教材制作了音像教材,其中只有人教社和外研社有授权许可,其他6家均属于未经授权许可的盗版音像教材。

  刑事打击方能遏制盗版

  “我现在最担心的是,人虽然抓了,但过几天就放回家了,跟以前一样,该盗版的还继续盗版。”听说了图书订货会上的这段故事之后,一位业内人士向记者感慨。

  “这种担忧不无道理!”西南师范大学教授周安平分析,长期以来,我国在著作权保护方面主要依靠国家版权局、知识产权局、“扫黄打非”办等行政机构行政手段,或者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但这两种保护途径对侵权人的震慑力度远远不够,很难有效遏制盗版行为的再次发生,所以一定要借助司法及刑事打击手段,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尤其是依法对相关责任人执行刑事处罚,这样才能真正有效地打击盗版行为。

  周安平介绍,根据《刑法》规定,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便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知识产权法专家吴汉东教授也表示,加强刑事手段打击侵犯著作权行为,是有效遏制侵权盗版行为“屡打屡犯”的主要途径。

  据专家介绍,虽然许多盗版犯罪行为属于“单位犯罪”,但我国《刑法》同时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判处刑罚,湖北警方正是据此规定对主要责任人喻某实施了刑拘。

  案件接下来将如何处理,相关犯罪嫌疑人是否会因为盗版而“坐牢”,本报将继续关注。 (作者: 张见悦)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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