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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5日,记者从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区从2009年1月1日起,为2008年底前退休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据了解,本次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调整办法是:第一,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2元;第二,按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计算,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基本养老金;第三,按退休人员年龄计算,截至2008年12月31日(含)止,每满1周岁(不满1周岁不计),每人每月再增加0.5元基本养老金;对年满70周岁及其以上的,从第70周岁起计算,每年长1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2元;第四,至2008年12月31日(含),仍在我区艰苦边远地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基本养老金;第五,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基本养老金;第六,1953年12月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具有副高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基本养老金。
值得注意的是,同时具备上述第四、五、六点条件的,可累计增加。另外,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第一至第六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月应发基本养老金未达到1080元的,按月基本养老金1080元计发。(记者龚文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