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暂住人员的服务和管理,保障暂住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拉萨市特制定了《拉萨市暂住人员服务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12月17日经拉萨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2009年1月8日经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批准,将于近日实施。《条例》实施后,暂住人员取得暂住证后可以享受就业培训、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服务。
暂住3至30日 实行暂住登记管理
《条例》规定,在拉萨市暂住3日以上30日以下的人员,实行暂住登记管理。暂住30日以上的,实行暂住证管理。旅馆业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旅客住宿登记。旅客住宿登记可视作暂住登记。未满16周岁的暂住人员,实行暂住登记,不申领暂住证。暂住证由拉萨市公安局统一印制,一人一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买卖、伪造和涂改。
公安机关为暂住人员办理暂住证时,凡符合规定的,要求一次性办理完毕。同时公安机关要对暂住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法制教育,依法对暂住人员进行登记、发证和治安管理,组织、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做好暂住人员治安管理。
暂住人员中的学龄儿童 可就近接受义务教育
《条例》实施后,暂住人员中的学龄儿童再也不用为在哪里读书而着急了。《条例》明确规定,暂住人员中的学龄儿童应当享受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中小学校应当保障暂住人员中的学龄儿童就近接受义务教育。
同时,计划生育部门也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负责暂住人员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伪造或买卖暂住证 罚款200至500元
此外,《条例》中还明确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暂住人员逾期不办理暂住登记、暂住证,或者暂住期满未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涂改、转借暂住证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伪造或买卖暂住证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件的暂住人员,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书规定的治安责任,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并处以500元罚款。(来源:《西藏商报》 作者:记者 汤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