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终审宣判非法集资7700万元证券案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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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终审宣判非法集资7700万元证券案
2009年01月14日 12:39 来源:新华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陕西省高院日前对涉案7700余万元、受骗群众达2700余人次的“金园汽车非法证券案”进行了终审裁定,维持了一审法院对主犯王可无期徒刑、从犯董欣有期徒刑10年的判决。

  2005年,陕西西部汽车工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欣,使用非法手段将公司注册资本从1800万元虚增至4000万元,并将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即金园汽车公司,随后与陕西明道启圣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财务顾问协议,由明道启圣公司负责金园汽车公司的部分股东转让股权和金园汽车公司海外上市工作。

  随后,明道启圣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可指使公司员工联系了北京美中融投资公司等50余家中介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转让金园汽车公司部分股权的业务,并通过各种手段对金园汽车公司的业绩和即将赴海外上市的信息大肆进行虚假宣传,诱骗群众购买,虚假承诺公司股票将在海外上市。而董欣则在相关文件上签字认可,予以协助。

  从2006年3月起,王可、董欣以金园汽车公司将在海外上市且部分股民愿意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的名义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共骗取2700余人次的资金共计7700多万元。

  2008年7月,西安市中院以被告人王可犯集资诈骗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一审判决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董欣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4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王可不服,提出上诉。

  13日,陕西省高院经审理认为,王可、董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金园汽车公司主要股份系虚假出资的真相,虚构公司业绩良好和将赴海外上市的事实,以购买公司股份将获得巨大回报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将大部分集资款以“中介费”名义分配给非法中介机构,致使大量集资款无法追回,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依法严惩。王可另外还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因此陕西省高院终审维持了原判。(记者杨一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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