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两高”《意见》,四川法院认定一贪官前妻收钱属“特定关系人”范畴
离婚后,原中国农业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行长韩文明与前妻仍互有往来,并共同收受贿赂11万元人民币和10万美元。昨日,记者获悉,四川法院认定韩的前妻是他的“特定关系人”,判其前妻也犯受贿罪,判刑7年。省高院相关人士称,这是“两高”出台《意见》将情人、弟妹等“特定关系人”纳入受贿后,四川法院据此认定的首例“特定关系人”受贿案。
离婚了 前妻还一起收钱
2001年2月,韩文明被任命为农行西藏分行行长。2002年1月,韩文明和妻子高建民离婚,但之后双方仍互有往来。
2002 年、2003年期间,韩文明利用职务之便,为童军担任董事长或大股东的公司向外拆借资金和在农行西藏分行行服制作上谋取利益。2003年春节,担任陕西精高集团公司董事长的童军邀请韩文明、高建民一家到深圳过年。离开深圳前,童军到韩文明、高建民的房间,以赞助其子出国学习的名义送给二人10万美元,以感谢韩文明在制作行服和资金拆借上给予自己的帮助。
2004年、2005年春节,童军先后在海口市、成都一宾馆,当着韩文明的面,以拜年的名义送给高建民人民币共计11万元。
前妻属“特定关系人” 判受贿罪成立
后来,韩文明因任职期间大肆收受他人贿赂被免去行长职务。自贡市中院经指定管辖审理此案。该院认定,韩文明受贿人民币430.92万元,美元16万元,判处其无期徒刑。
对高建民的行为,法院认为,2007年7月8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将“特定关系人”纳入受贿犯罪范畴。按照该意见,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高建民作为韩文明的前妻,两人在离婚后仍来往密切,属于《意见》所称的特定关系人。”自贡市中院最后认定,高建民受贿罪成立,参与受贿的金额为人民币11万元、美元10万元,判处她有期徒刑7年。
之后韩文明、高建民都上诉至省高院。日前,省高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建议出台《预防职务犯罪法》
“职务犯罪案件近年数量越来越多,数额越来越大,手段越来越多样。”为此,省高院建议,尽快制定一部统一的《预防职务犯罪法》,明确有关机关、部门单位、团体、组织和公民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对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职务犯罪高发、多发,不采取整改和预防措施的,还应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追究相关责任。
省法宣 成都商报记者 蔡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