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题
被查处的贪官,有多少人有情妇?有人说有95%,有人说有九成。还有人说腐败的领导干部中60%以上与“包二奶”有关。到现在为止,我们没有看到一份权威的、准确的、令人信服的统计。我们《检察日报·廉政周刊》也无意于将反腐新闻报道“低俗化”~~~这与本刊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理性建设性的反腐倡廉新闻宣传思路格格不入。但从严肃的新闻报道中,我们知道一些被查处的贪官的的确确有情妇,如陈良宇、刘志华、段义和。我们也发现,有些贪官是先养情妇而后才贪污受贿的,如我们本期报道的湖南省绥宁县委原书记陈小松。陈小松正是为了摆脱情妇刘某的纠缠,才走上了受贿的道路。
陈小松讲的“招鬼容易送鬼难”,很形象地说明了贪官与情妇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用不着我们去作过多的阐释。但陈小松案确实有警示教育意义,那就是:领导干部包养情妇是作风腐化,领导干部贪污受贿是经济腐败,两者都离不开一个“腐”字,而“腐”的结果,就是腐烂、毁灭。大凡腐化、腐败的人,都难逃此下场!
今年45岁的陈小松,在到湖南省绥宁县担任县长、县委书记之前,是一个廉洁的干部。即使到绥宁工作的前几年,陈小松还退还红包礼金以及贿赂款等共计150余万元。然而,经司法机关查明,还是这个陈小松,在任绥宁县县长、县委书记期间,竟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47.36万元、美金2.1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2008年12月,湖南省邵阳市中级法院对陈小松受贿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陈小松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那么,是什么原因让陈小松滑进了腐败的深渊呢?“一切源于人性的贪婪,源于财色的诱惑,源于私欲的膨胀。”邵阳市检察院检察长胡波告诉记者。
1 “要案”浮现于换届之际
2007年10月21日深夜,邵阳市检察院检察长胡波接到电话,该院反贪局在查办一起受贿案件时,发现时任绥宁县委书记的陈小松涉嫌巨额受贿的线索。
接到电话,胡波十分震惊。“我不敢相信这是真的。2004年,我和陈小松一起在湖南省委党校中青班学习。半年的学习生活,我们产生了深厚的同学情谊。2006年,我到邵阳市检察院任检察长。作为老同学,我和陈小松的联系交往就更多了。邵阳各方面对他的反映很不错,现在突然冒出这么大的问题,我感到很意外。但我又不得不相信这是真的,因为吴某、刘某两名行贿人分别交代了共同向陈小松行贿10余万元的具体情况,我为他感到无比痛心和惋惜。”胡波这样告诉记者。
然而,最令检察机关感到为难的,不是这个线索查不查,而是怎么查的问题。因为,当时正是各县区几大班子换届的关键时期,邵阳市统一规定在2007年12月上旬前必须全部完成换届选举任务。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自然要服从这个大局,服务这个大局。而陈小松作为县委书记,对全县的换届工作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在这样一个特殊的时期,检察机关去查一个县委书记,无疑是不合时宜的。
第二天,胡波对办案的干警说,陈小松的问题暂时缓一缓,以后再研究怎么办,大家要绝对保密。不久,反贪局的干警再次找到胡波,说行贿人的羁押期限快到了,陈小松的问题怎么处理要早点拿出意见。
“当时我琢磨,有些同志知道我和陈小松是同学,可能认为我想压着不查。为了消除这种猜测,我和大家谈了之所以要延缓查处的原因,再次强调不能走漏任何风声。”胡波若有所思地对记者说。
2007年12月14日,绥宁县人大会议刚一结束,陈小松就被湖南省纪委带到长沙进行调查,随后被“双规”。一个月后,陈小松受贿案正式移交邵阳市检察院立案侦查。2008年1月28日,邵阳市检察院以受贿罪决定逮捕陈小松。同年6月29日,陈小松案侦查终结进人审查起诉环节。
2 “色”字铺就自毁路
陈小松之所以从一个有着锦绣前程的年轻干部沦落为阶下囚,都是从他放纵自己、贪恋女色开始的。可以说,“色”字铺就了陈小松的自毁之路。
2002年,38岁的陈小松担任了绥宁县县长,这让许多人羡慕不已,但陈小松却经常在朋友面前感叹时运不济,特别是言语之间时常流露出想寻找“红颜知己”的意愿。他的一个朋友投其所好,介绍一女子与其相识,几番来往后,二人便苟合到了一起。
2004年,陈小松又与在灯红酒绿中结识的刘某发展为情人关系。刘某从事餐饮行业多年,很能喝酒,善于交际。刘某傍上陈小松,就是看中了他手中的权力。一段时间后,刘某要求到绥宁经营酒店、承包工程,还要陈小松与其结婚,并要挟他如果不答应就去纪委告发。陈小松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于是决定摆脱刘某。但正如他自己讲的:“招鬼容易送鬼难。”要摆脱刘某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经过无休止的纠缠,刘某提出要20万元分手费。为了息事宁人,陈小松无奈地答应了。刘某知道抓住了陈小松的软肋,于是再次提出增加分手费30万元。
刘某逼着要钱,怎么办呢?为了摆脱刘某的纠缠,陈小松策划了一起酒楼转让事件。
陈小松调任绥宁县县长不久,刘某即在与绥宁相邻的武冈市开办了一家连锁酒店,但生意一直没有做起来。
2005年下半年,刘某打算把酒店转让后离开邵阳,因无人愿意收购,刘某要求陈小松(此时他已升任绥宁县委书记)安排马某购买。马某是在绥宁县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某公司董事长(马某曾因一土地开发项目,在2003年至2007年间,送给陈小松23万元和奥运火炬金条2块)。
2005年9月下旬,陈小松将马某约到邵阳市一个茶楼包厢,当时刘某也在。刘某提出,酒店转让价格为70万元。马某认为,酒店的实际价格不超过48万元,刘某要价太高无法谈拢。为摆脱刘某,陈小松提出由马某出资68万元买下酒店,多出的20万元由他自己承担。听到陈小松这样说,马某表示愿意以68万元的价格买下酒店。
在2008年11月11日法庭审理期间,关于马某多支付的20万元是否算做陈小松受贿,陈小松的辩护律师和公诉人进行了激烈的争论。法院最后认定,陈小松利用担任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要在其任职辖区内的房地产开发商马某,以高于买卖双方确认价20万元的价格购买酒店,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以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应认定为受贿。
此外,陈小松还利用企业改制、工业园建设、人事调整等工作收受巨额贿赂,并用这些钱来了结“孽缘”,最终导致东窗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