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去年9月起,四川省监狱系统陆续假释了千余名“老病残”服刑人员,启动了该省“建国以来最大的假释行动”。有关方面称这是为了体现人道主义关怀和以人为本的精神,但也有人质疑此举是向社会“甩包袱”。
总体而言,笔者认为这一举动是有积极意义的。与一般犯人相比,“老病残”服刑人员因改造能力极为有限,或者自身生活亦难以自理,已难以获得法律从宽处理的公平机会;即使监狱动用大量资源进行特殊照顾,也远远比不上走出监狱后的亲情慰藉。因此,对这一群体更多地采用相对“自由”的更有效改造方式,既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应有之义,也符合基本的人道原则。
更值得思考的是,刑罚涉及到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最严厉剥夺,而假释作为一种附条件的提前释放机制,既是一种刑事奖励制度,又是对刑罚本身的合理调节,对于促使罪犯从善、保障监狱秩序、缓解社会矛盾等等,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我国,需要着重考量的是如何使假释制度更好地运转起来,真正发挥其制度功效。假释率之所以相比其他法制健全国家低,甚至该假释的不假释,既源于重刑主义的普遍社会心理,也有司法机关不愿承担责任的风险顾虑。正是从这个意义而言,四川省监狱系统假释千余名“老病残”服刑人员的举动,堪称大规模激活这一刑事机制的破冰之举,其意义值得肯定。
当然,对于“甩包袱”的坊间争议,也需要有关方面认真对待。应当承认,假释“老病残”服刑人员,的确有这些人群生活不能自理、行刑成本过大的原因。而近期发生的故意犯罪以求入狱治病的个别案例,似乎也从反面印证着了一些人“甩包袱”的疑惑。
要消除这些争议和疑虑,首先需要在运作假释制度时严格依法办事,防止搞运动式、“大拨轰”的假释,对每一位被列为假释对象的服刑人员,都要通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定的假释条件,并尽量使这一过程公开透明,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可以说,坚守程序的正义,是对社会疑惑最好的回应。
更重要的是,假释制度实际上也是行刑社会化的一种基本手段。即通过假释这一方式,让全社会参与对假释人员的帮教。因此从本质而言,所谓的“甩包袱”之说并不成立,“包袱”并不是监狱的专利,恰恰是,只要服刑人员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全社会都有责任接下这些“包袱”。
应当看到,假释人员回归社会后,自我生存能力、适应社会能力都与普通公民存在较大差距,需要公、检、法机关、监狱部门、社区组织、志愿人士等互相配合,给予真诚的帮助。在这方面,一些地区已经做出了可贵的努力,比如,北京朝阳区已形成以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为依托,由司法助理员、监狱警察、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的社区矫正组织模式,有效帮助假释人员重新寻找到生活的方向。而在上海、北京等地,随着假释人员等特殊人群的社会服务体系日趋完善,也有效地激活了假释制度,如北京2006年1月至10月的监狱假释率就由以往的2.14%上升到8%,重新犯罪仅有1人,远低于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率。
这样的事实足以说明,要真正全面激活假释制度并使其发挥功效,假释后的社会机制建设至关重要。如此,自由的价值、亲情的价值才不致被生活的沉重、人生的悲观而淹没。
□阿计(北京 媒体从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