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铜窝案"揭秘:言传身教 "邹老大"拉下三高管(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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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铜窝案"揭秘:言传身教 "邹老大"拉下三高管(2)
2009年01月08日 09:18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案情揭露:三人同获罪 

  云铜集团系列案一直是秘密侦查,案情从未对外公布。直到2008年12月23日、24日,由昆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邹韶禄、余卫平和汪建伟三人进行了一审开庭审理后,案情才逐渐明晰。 

  2008年12月24日上午,邹韶禄出现在了法庭上。曾经风光无限的他,此时略显老态,头发花白。 

  检察机关指控:从2003年至2007年,邹韶禄在担任云铜集团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合作经营、原料供应、工程承包、干部任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640多万元、澳元40万元、美元2万元、港币10万元。 

  在检察机关详细列出的18个具体的犯罪事实中,值得注意的是邹韶禄对于行贿基本上是“来者不拒”,收受贿赂的金额从3万元至900万元人民币不等。其中,起诉书中指控的最大的一次受贿是在云铜集团与昆明某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为该集团谋取利益,于2003年5月,收受该集团董事长送的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干股,2006年的九十月间,又收受该集团董事长人民币800万元,合计人民币900万元。 

  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邹韶禄很少为自己辩解,只是在最后陈述中,邹韶禄表示:“我对不起党,对不起人民!”并向法庭宣读了长达5分钟的悔过书。 

  昆明中院审理后认为,邹韶禄身为大型国有企业负责人,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价值人民币1900万余元的财物(其中800万元属于未遂),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予以严惩。法庭最后作出一审判决:邹韶禄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邹韶禄受贿犯罪所得赃款、赃物、干股予以追缴。 

  余卫平是云铜集团腐败窝案的核心人物,对该系列案件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由于案情比较复杂,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在法庭上,检察机关以强有力的证据指控余卫平涉嫌受贿、挪用公款、贪污三项罪名。其主要的犯罪事实是:2000年至2007年间,余卫平在担任云铜集团副总经理、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云南明晨进出口有限公司董事长、云南铜业稀贵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云南铜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云南铜业鸿泰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等领导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土地使用权转让、预付货款、原料采购、工程承包等业务活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共收受昆明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等个人或单位的财物人民币2300多万元、澳元60万元、美元45万余元。 

  2005年11月和2006年6月,余卫平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决定借出公款共计人民币2660万元。截至2006年9月,以上款项已全部归还。 

  2006年10月至2007年11月间,余卫平伙同廖某、陆某(另案处理)将河口某商贸有限公司从越南进口的铜精矿销售给明晨公司,并达成所得利润分配的口头协议。余卫平违反云铜集团内贸铜精矿价格管理规定,恶意提高此项业务中铜精矿及铜精矿含金部分的收购价格,以交易的方式骗取云铜股份的货款4100万余元。 

  经过审理,昆明中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余卫平犯罪的罪名成立。其受贿罪虽有自首、赃款已追缴的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仍应依法严惩。昆明中院以余卫平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案的全部赃款、赃物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云南铜业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云南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汪建伟受贿、贪污案,也于同一天开庭审理。 

  法庭上,检察机关查明汪建伟的主要犯罪事实包括:2003年至2007年,汪建伟在任云南铜业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云南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设计、承包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446万余元、美元1.4万元。 

  2005年汪建伟任云南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以公司做项目需要经费为由,虚增景观绿化工程合同金额500万元,并于2007年10月,从中提走现金人民币100万元,用于个人购房。 

  在最后陈述中,43岁的汪建伟悔恨莫及:“不管判决如何,我都将认罪服法,以警示后人。我的犯罪行为对不起组织,给家人带来了巨大危害,自己也付出惨重代价。感谢检察机关治病救人,切除我身上腐败的毒瘤。” 

  鉴于汪建伟具有自首情节,昆明中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汪建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予以没收,涉案赃款539.24万元、美元1.4万元,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言传身教,“邹老大”带出窝案 

  1952年出生的邹韶禄是云南省建水县人,长期在云南有色金属行业工作,曾任云锡公司羊坝底采选厂厂长、党委书记等职。1996年4月,邹韶禄走马上任云铜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1999年9月起兼任云铜集团总经理,从此大权独揽,执掌云铜集团10余年。这期间,云南铜业从一个濒临破产边缘的国有企业,迅速发展成为中国铜业的佼佼者。2007年,云铜集团实现销售收入406亿元,成为云南首家销售收入突破400亿元的工业企业。 

  作为一把手,邹韶禄俨然把云铜集团当成了“自家的”,余卫平则说得更直白:“云铜集团就是邹老大和我说了算。” 

  这句话,也说出了邹韶禄走向犯罪深渊的根本原因。在邹韶禄的犯罪道路上,有两个人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个是“得力干将”余卫平;另一个是其“情人”———余卫平的老婆翟某(另案处理)。 

  邹韶禄和余卫平都是云南省红河州人。1996年,邹韶禄调到昆明后,也想方设法把余卫平夫妻调到了自己身边。就在那年,邹韶禄和余卫平的老婆翟某“好上了”。当时四十开外的翟某工于心计,能言善辩。“重情重意”的邹韶禄对她言听计从,不仅专门为她设置了云铜集团股份公司办公室主任一职,爱屋及乌,连带对余卫平也十分信任,极力提拔。翟某和余卫平仗着邹韶禄的关照,在集团内部飞扬跋扈,利用邹韶禄的庇护和自己的职权便利,大肆收受贿赂、挪用、贪污公款。 

  2005年,邹韶禄竞选云南省副省长失败,政治抱负不能得以施展,又面临即将退休的窘境,他感到了前所未有的失落。在余卫平和翟某的影响下,“一心扑在工作上”的邹韶禄开始滥用职权,放手大肆收受贿赂。 

  “上梁不正下梁歪”,正是由于邹韶禄和余卫平的腐败行为,严重影响了整个云铜集团的风气。汪建伟等人紧随其后,利用职权大肆受贿、贪污。邹韶禄和余卫平及其下属的犯罪行为,致使云铜集团内部生产经营管理严重混乱,三、四级公司盲目发展,国有资产被严重“稀释”。由于企业监督缺位,管理混乱,直到案发时,云铜集团负债率高企,资金链濒临断裂。 

  -后记 

  “亡羊补牢,犹未晚也”。在办案中,检察官始终牢牢把握云南省委和云南省检察院党组的指示精神,从云南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打击与保护相结合,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在该系列案件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的同时,云南省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就在预防立项获主管检察长批准后,随即展开了预防调查工作。主办检察官通过阅读侦查终结报告、提讯犯罪嫌疑人、走访侦查人员到云铜集团纪检监察部门座谈,了解发案单位工作职能和流程等措施,查找发案单位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问题、为提出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奠定坚实基础。在昆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邹韶禄、余卫平和汪建伟涉嫌犯罪的案件时,预防处出面与法院协商,组织了50名云铜集团高管、中层干部和业务骨干旁听法庭审理。在2008年12月29日的公开宣判时,又组织以上人员参加,接受警示教育。庭审结束后,云铜集团领导对省院预防处组织相关人员旁听庭审活动的做法给予了感谢和好评,并希望检察机关多组织类似的旁听庭审活动,进一步帮助企业做好警示教育和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作者:肖凤珍 何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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