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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奶粉事件的社会关注度极高,并具有异乎寻常的象征意义,能否妥善、公平地处理此事已成为我们的社会是否保有底线公平和底线文明的标志,有关部门当慎重、再慎重
临近年关,问题奶粉事件似乎终于要有了结了。首先,河北地方法院开始审理与此相关的案件,生产、掺加三聚氰胺的犯罪嫌疑人和供货商及三鹿集团相关责任人被起诉。其次,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也透露,乳制品被检出含有三聚氰胺的22家企业愿意“主动”承担责任,对29万多名确诊患儿给予一次性现金赔偿。这22家奶企还共同建立医疗赔偿基金,以备报销患儿后遗症的治疗费用。至于具体补偿标准和补偿分配方案,仍未最终确定,需要等待有关政府部门的文件。
对于不幸的结石宝宝和他们痛苦的家长来说,这肯定是个好消息,关心此事的公众一直焦虑的心情也略有一点安宁。乳制品企业和政府为此将要承担相当沉重的财务负担。但是,如果要比较稳妥地解决这些问题,显然就需要做到一点:让受害婴儿的家长们觉得基本满意,让公众和舆论也觉得,解决方案大体上比较公平。但现在透露出来的解决方案能否做到这一点吗?
显然,解决问题奶粉之类事件的方案,要让受害人觉得满意,就必须大体上满足受害人的诉求。而这就要求有一种程序,让每一个受害人能够充分地表达自己的诉求,而一个中立的机构能够对他们的诉求之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公平的裁决,获得当事人觉得公平、旁观者也同样觉得公平的赔偿。换言之,解决赔偿问题的最佳渠道是司法。让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的精神给予这些受害人以看得见的救济。透过这样的程序,受害人得到自己满意的赔偿的可能性是相对较高的。
自从问题奶粉事件被揭露以来,也一直有一些受害者试图提起诉讼,不少热心的公益律师也向他们提供援助。令人遗憾的是,有关法院却拒绝受理这些请求赔偿的案件。法院的理由是,行政部门另有安排。这样,整个问题奶粉的赔偿作业完全走上了行政化的渠道,由行政部门统一安排资金,统一确定赔偿标准,统一支付赔偿资金。
这样的操作方式自有其优势,比如,效率似乎比较高,行政部门只要出台一份文件,就可以一揽子解决近三十万受害者的赔偿问题。借助行政系统,可以强制企业出资,也可以比较迅速地发放赔偿金。
但是,这样的操作方式也有难以克服的缺陷。比如,对受害人的赔偿标准一刀切,然而,很显然,受害人的处境不同,其对受伤害的感受不同,因而,所希望的赔偿额度、方式也会大相径庭。一刀切的行政操作方式必然忽略受害人的这种个别感受,而人们关于赔偿是否公平的看法,却正是由这种感受决定的。行政部门以为自己定的标准已经足够慷慨了,有些受害者固然满意,但也会有受害者觉得不满意。受害人一旦产生这种感觉,事情就会愈加复杂化。他同样会选择司法诉讼、甚至采取上访的办法来寻求他心目中的正义。
更大的问题在于,行政部门出面统一进行组织赔偿,把自己从企业与受害者之间的协调者,变成了一方当事人。本来,加害者是那二十多家乳制品企业,但现在,在受害者眼里,行政部门成为赔偿的主体。这样,未来受害者家长很可能不是向企业索要赔偿,而是向政府索要。这将使政府处于十分被动的位置。
由此人们不免奇怪,在结石宝宝赔偿程序上,有关部门为什么会选择这种具有严重缺陷的行政化的操作方式?一个可能的原因是,行政部门希望在赔偿受害者的同时,也保护那些乳制品企业。行政部门可能担心,任由受害者起诉索赔,很可能使不少乳制品企业陷入绝境,而这些企业是各个地方重要的财源。由政府统一确定赔偿标准,企业的负担相对可能会轻一些,企业也可以不受干扰,尽快投入正常经营。
政府的苦心可以理解。但是,这种处理方式很可能会被事实证明是短视的。它很可能不能有效地满足受害者家长的诉求。这样的处理方式也不利于乳制品自我反省,和在干净的商业伦理基础重建行业经营观念和体系。同时,如此处理,也很可能难以满足公众、舆论对本案之公平的期望。而对于社会来说,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远远超出某个乳制品企业的死活。
为今之计,似乎可以采取下列补救措施:第一,对于行政部门拟定的赔偿方案应予以公开,容许受害者及其代表表示意见,参与方案的制定,从而确保该方案能够满足大多数受害者家长的诉求。目前仅由行政部门和企业制定该方案,是很难取信于受害者的;第二,在行政部门确定的统一赔偿方案之外,开放司法渠道,让那些对统一赔偿标准不满的民众继续寻求救济。
问题奶粉事件的社会关注度极高,并具有异乎寻常的象征意义,能否妥善、公平地处理此事已成为我们的社会是否保有底线公平和底线文明的标志,有关部门当慎重、再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