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日前针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审议,关于“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明确规定受害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医务人员有过错才能要求赔偿——据1月4日《信息时报》报道,此消息一出,立刻引起轩然大波。有患者认为,由于医患之间信息不对等,受害人很可能因为缺乏医学知识而无法找出医务人员的过错;而医疗界人士则表示,该项规定能有效减少过度医疗,也有利于医院方面减少管理成本。
细观数年来医疗损害责任认定的规定,可谓反复多变。1987年国务院出台《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到了2002年,接连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均提出“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患者告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无过错,拿不出证据,就要承担责任。而到了2008年审议的法律条文中,又要将“倒置”的举证责任再“倒”回去,发生纠纷改由病人举证。
法律经得起这么折腾吗?法律素来被认为是庄重而严肃的,人们需要循法而生活。仅仅几年便要倒转的法律,只会让公众无所适从。换句话说,反复折腾的法律会扰乱基本的秩序。
“举证倒置”纵然有争议,却也逼着医院在管理上更为完善。正如业内人士所说,“院方已经在保存证据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条例,医院的管理方式正在逐步走上正轨”。现在,医院好不容易开始适应并走上正规的努力,突然间又要推翻,这不仅是资源浪费,也是对法律公信的损耗。
关于医疗损害责任认定,的确长期存在争议。目前实行的举证倒置的利弊明显:利在于弥补了弱势群体医学知识的不足,可以避免医医相护,促使医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弊在于可能引发“大检查”,导致患者医疗费用增加,造成医生过渡的自我保护性医疗和照本宣科,增多了医疗诉讼从而可能激化医患关系。显然,我们需要更细化的制度性安排来克服其弊,而不可能光靠调整谁的举证责任便一朝化解。
很多法律命题不是简单的非黑即白,核心矛盾并非像目前被解读的这样要么你举证、要么我举证这么简单。现在最需要的是用专业的法律技术,小心地分割各自的权利与责任,逐步完善原有法律,最大程度地趋利避害,而不是简单地将已经实施多年的法律规定推翻。
任何法律的完善都需要一个过程,这需要有足够的耐心与智慧。某段时间内放大某一方面的诉求,只会让法律如钟摆一般左右摇晃。在这个问题上,充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公开而且平等的利益博弈是最起码的保障。(毕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