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与人民网近日联合推出“地方政府开通社情民意通道,你们那通了吗”的网络调查。结果显示,高达96.8%的网友认为自己身边的社情民意通道“不畅通”。(1月5日《人民日报》)
尽管不少人对社情民意通道不畅都会有过切身感受,但是,面对96.8%这一数字,我们还是有些吃惊。显然,社情民意通道的尴尬,与其重要性不符,应当引起重视。
社情民意渠道不畅,究其原因主要有:其一,选拔任用官员倾听民意不够,导致一些官员惟上是从而不必对下负责;俯下身子体察民情、回应民声,往往出于从政道德自律而非刚性的制度必然。其二,某些地方的主要官员超脱于其所率的公共管理团队之上,个人独占风光、只管所谓的“大事要事”,听任下属具体主事者忽视民瘼、履职松弛;待问题集中化、尖锐化之后,习惯于拍案直斥而不首先自认领导责任。其三,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动性和公开不充分,民众对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许多政府信息无法便利获知,导致大量本可省去的“询事问情”夹杂在民意诉愿中,使社情民意处理者陷于群众来信来访的汪洋大海中,穷于应付以致形成疲劳麻木,遑论回应矛盾和问题。其四,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履职尽责欠佳,使这些法定的社情民意代表未能发挥主渠道作用。
上面所列种种,其病源在于民主法治不够健全。惟有加快民主法治,以民主通流、以法治疏堵,方是抢通社情民意渠道的灵丹解药。其中,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问责权,则最为至关重要。
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当务之急是切实落实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部条例自去年5月施行以来,社会各界一直抱有较高期望。从一些地方政府部门的实际举动及其对公民在“公开公务招待费”等事项申请的处理方式看,效果不容乐观。然而,充分的政府信息公开,却是公众反映意愿的前提和基础,也将因此省去不必要的来信来访,在节约和分流的基础上实现社情民意的集中化、实质化,减少琐碎化和重复化。
公民的表达权有着多种多样的合法实现途径。所有合法的表达权方式,都应得到承认和保护,使公民能够此路不通、另寻他路,而不至于没有退路甚至误入歧路。毕竟,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尊重多元化、多种程度的表达方式,本身就是畅通社情民意。在保障公民表达权的同时,结合健全法律,密切人大代表与选民的日常联系,严格其履职要求,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为民众代言方面的法定职责,保障公民的间接表达权。
保障公民问责权,就是要落实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质询权、撤换权、罢免权等。只有坐实这些权利,社情民意才真正具有刚性,才能有效约束权力。而从当前看,这一系列权利实现的关键,在于逐步营造公民可以问责、敢于问责、善于问责的法治环境。
□江渚上(北京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