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人视官员的财产申报、财产公示制度为打击腐败行为的利器,而财产申报、财产公示制度的意义却不仅在于打击腐败,更在于维系每一个人对于国家、对于社会、对于社会组织的信心,使得亿万公众能紧紧地抱成一团,同呼吸、共苦辛。
财产申报、财产公示并不能杜绝一切挥霍浪费、贪污受贿、权钱交易行为,正如这种种丑恶行为早为法律法规、典章制度所禁止,却也没能阻止一些人以身试法一样。但它最有效地保证了种种丑恶行为不能逃避处罚,它给予了种种丑恶行为最大的威慑力。
财产申报、财产公示制度首先明确:只有申报、公示并经确认有合法来源的财产才受法律保护,否则便不受法律保护,随时可能被调查、处罚。
财产申报、财产公示制度主要应用于官员群体,扩而大之是公职人员群体,在于其由公共财政供养,并被委托行使公共权力,最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平。
财产申报、财产公示制度的权力来源,用宪法语言表述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建立健全财产申报、财产公示制度,在落实“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之外,是实践证明“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来自最广泛的公民群体的监督是最有效的监督。
因此,这决定了申报、公示的财产为全部财产及其来源,而不是部分财产及其来源,请公众监督:全部收入是否合法,不仅是合乎现行法律、制度规定,还包括对现行法律、制度本身是否合理实施监督。如果觉得不合理,公众可以通过合法渠道,经合法程序修订,例如公务员群体是否应该与其他劳动群体一样支付社会保障费用,而不应由公共财政大包大揽;例如官员的财产性收入是否牵涉到关联交易等;请公众监督:其所拥有的财产总量及使用状况是否与合法收入相匹配,然后可以通过合法渠道、经合法程序调查、处罚其财产来历不明。按国际惯例,官员的财产来历不明视同贪污受贿,为重罪,而国内法律对于财产来历不明的处罚,与其社会危害性比较明显过轻,几乎已成为官员逃避严厉处罚的“避风港”。
现实却不尽如人意,千呼万唤后,新疆阿勒泰地区出台的财产申报制度却分为公开申报与秘密申报两部分,公开申报部分,基本为工资及津贴标准,本来就不是秘密。而维护官员隐私、官员安全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否则,税务机关便不应再要求公民主动报税。既然要求公民报税,当然,更应该要求官员申报、公示全部财产。
严格一些说,新疆阿勒泰地区所为,顶多算是“阳光工资改革”而不是财产申报、财产公示制度。有评论说“官员财产申报:破冰之旅不应求全责备”,诚然是,却不意味着说,可以将财产申报、财产公示制度的帽子任意戴在与之无关的行为上,就自认为实行了财产申报、财产公示制度。
背离了财产申报、财产公示制度相对完整的内涵,新疆阿勒泰地区必然不可能摘下财产申报、财产公示制度硕果。
许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