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4日)上午,九江大桥坍塌事件民事索赔在海事法院再度开庭,原告大桥管理方佛开高速公司(以下简称“佛开”)代表,再度与被告运砂船船主杨雄和船只挂靠的裕航船务代表当庭展开激辩。当日双方集中于佛开高速公司是否有权收取过路费、到底是“船撞桥”还是“桥砸船”,以及佛开所提供的审计报告是否能证明其索赔的2558万元损失等相继展开。
记者另外获悉,九江大桥修复工程将于今年5月完成主体工程,争取在6月15日,即被撞两周年之际正式通车。
证据
背景:据介绍,早在上次开庭审理中,两被告就质疑佛开高速公司并无收取过路费的合法资质,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昨日,佛开高速当庭出示了7份新证据。
被告:新证据无效
两被告认为佛开在开庭一年后方提供新证据,且这些证据在开庭之前业已形成,认为不符合我国对合法有效的证据认定。
佛开:它们是补充
而佛开则表示,这些证据是对在庭审中出现问题的补充说明。
收费
背景:据了解,佛开提供的新证据中,有交通部于1995年批复广东省交通厅,同意广东省高速公路公司对广州至开平(含九江大桥)的收费期限为30年,自通车收费之日起计;还有广东省交通厅于1999年作出的批复,同意广东省高速公路公司将九江大桥转让给佛开公司;更提供了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省政府于2003年联合对全省公路收费站的清理后,予以保留的公路收费站名单,其中九江大桥就在符合保留条件的经营性收费站名单上。
被告:收费批复不符国务院条例
被告之一裕航船务代表表示,其所提供的交通部于1995年作出的收费30年批复,与2004年开始实施的国务院公路收费管理条例有冲突。据其规定,对于经营性项目收费不能超过25年,非经营性项目收费不能超过15年,同时其明确规定对条例实施之前已在建或投入运行的收费公路,由国务院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依该条例进行规范。因此,裕航认为佛开高速所持有的30年收费期限与新法冲突,即便新法未能溯及以往,也应作出相应调整,其是否能继续收取过路费仍待考证。
佛开:国务院条例未必有溯及力
佛开则表示,被告所列举的国务院公路收费管理条例后于交通部的批复,其是否有溯及力尚有待商榷。同时,其并未明确规定与其冲突的就“一刀切”全部取消或失效,而是表明“由有关部门进行规范”。如果被告方面认为交通部关于同意收费的批复与现行法冲突,完全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确认其无效,而不是通过庭上的口头否认。佛开表示,目前佛开高速公司对于九江大桥的收费许可证,之前的有效期是到2007年12月,现在换发新证有效期是到2009年7月,因此其完全有权向两被告主张2007年6月撞桥后直到2007年12月,期间半年的过桥费2558万元。
桥墩
被告:大桥桥墩早已悬空
许光玉更大胆提出,早在事故发生之前,九江大桥已有桥墩悬空早已濒临倒塌。许光玉提出,桥墩是否牢固与埋地深度有直接关系,埋地越深桥墩越牢固,但在九江大桥建好的近20年间,由于河道挖砂等破坏,九江水域的水深已从建桥时的10米变成了33米,也就是说桥墩受力基础少了23米,支撑桥梁的基础遭到了严重破坏,影响到大桥安全状况。以同样倒塌的24号桥墩为例,其由4个桥桩组成,埋深分别为22.7米、24.1米、24、2米和24、5米,但由于水域突然加深了23米,其中一个桥桩就有0.3米是悬空的,其余的桥桩也是无基础状态,不排除自行倒下的可能。许光玉表示,九江10米水深这个数据从当年的海军方面提供的数据得知,是公开可以获得查询的。而现今水深33米及桥墩埋深等是从佛开高速方提供的相关数据获悉。
佛开:桥桩是直入岩层的
对此,佛开高速方面表示,桥桩打入是直入岩层的,不是被告所指认的悬空,但桥桩埋深与被告所列举的高度相接近。
调查报告
背景:对于省安监局牵头省监察厅、公安厅、建设厅、交通厅和广东海事局共同组成的调查组,所作出的调查报告,许光玉表示,该调查组作出的鉴定结论详情从未披露过,上次开庭法官也只宣读了与两被告相关的部分,称其余的间接原因涉及监管部门不便公开。据了解,由法官念出公开的调查报告内容是,调查组认定,事发时水流湍急,船长、水手疏忽瞭望,误以为他们看到的两白灯之间是大桥通道,贸然向九江大桥行进,以超过1000吨的撞击力撞向只有40吨承受力的桥墩(40吨符合相关规范)。调查组认为,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船撞桥梁,间接原因是船长没有满足二等船长资格,考试时曾有两门课作弊;船舶管理混乱,杨雄将船租给他人后不管不问;裕航船务没有行使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不健全,只顾收费没有认真管理,2005年以来,该船员工只接受过一次安全培训。
被告:没有调查却先有结论
昨日庭上,船方杨雄的代表律师也提交了4份新证据,是其分别向交通部、国家海事局、广东海事局请求重新调查九江大桥倒塌事故原因的函,同时请求广东省安监局撤销“6.15事故”秘密调查报告的函。律师表示,因省安监局非海事管理机构,无权对该案事故进行调查,且其认为该案事故有关原因未予查明,故申请重新调查。
杨雄代表律师许光玉表示,交通部、国家安监总局的联合专家组,在事发六天即给出“船撞桥梁的单方责任事故”,他认为这是典型的“没有调查先有结论”。许光玉还称,事后曾向主管的广东海事局以及佛开高速等相关单位发函,要求公开大桥的设计资料、桥基水深、船头的水下扫描情况以及九江大桥扩建工程的安全论证报告,但是均未得到回答。广东海事局向法院复函称其没有搜集相关资料,无法向法院提供。“没有搜集资料,调查结论是怎么出来的?”许光玉颇为激动。
对此,许光玉表示,社会有权知道鉴定结论的完整详情,作为被告责任承担方更有权知道事故发生的全过程。许光玉主张,九江大桥事故只是一般交通事故,非国家利益,并非我国保密法中所规定的秘密情形,因此请求对调查报告以及调查过程各项指标等予以完全公开。他表示,目前原告仅凭这一份所谓的“秘密”调查报告,无证据证明23号桥墩(断桥墩)有任何碰撞的痕迹,更无证据证明在事故船打捞出水后,船体是否有触碰桥体的痕迹。他再度重申要求原告佛开高速公司提交九江大桥设计图。
佛开:一切以调查报告为准
在上次开庭中表示将回去提交设计图的原告方,昨日向法庭发函称,现有的相关部门调查报告等对事故的认定已很清楚,无须再提供设计图。对于许光玉当庭询问的有关大桥技术数据,原告方佛开高速表示,不再回答有关技术性问题,一切以调查报告为准。
审计报告
背景:昨日庭上,原被告双方还对九江大桥的财务审计报告进行了质证。据悉,该审计由佛开高速公司委托,对佛开高速公司九江分公司2007年1月至5月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得出期间九江大桥收费1956万余元,其中员工薪资等为87万余元,扣除所有费用后净利润为285万元,但对于所得税及养护成本尤其是还贷金额并未列出相关明细,只给出营运成本为1200余万元。
被告:佛开应举证还了多少贷
船方和裕航代表均认为,佛开应举证还贷还了多少,如果只是总的支出数据而没有相关明细,尤其是还贷金额的话,“我们明白了,这份就是九江大桥的暴利收入报告。”裕航律师说。
佛开:还贷不是报告必须项目
出庭接受质证的佛开委托的会计师表示,审计报告是根据原告方提供的财务报表、账册及会计凭证等进行的,也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格式及条目进行的,是规范合法的审计报告。至于还贷条目佛开公司并未提供,同时该项也不是审计报告所必须的项目。但会计师同时表示,佛开也没有给还贷这方面的资料给他。在裕航代表律师的追问下,该会计师表示,九江大桥的公路养护成本约为480万元,包括基本养路和专项检测养护,其中前者的日常养护为每月进行的。(来源:金羊网 新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