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正式施行的《重庆市促进开放条例》规定,开放工作效果不好,或者造成损失,只要程序符合规定,未谋私利,可以减轻或免除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还规定,政府对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未规定的事项,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先行尝试。政府还可对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市场监管、土地流转、财政金融和社会管理等事项进行更多的改革实验。(1月3日《新京报》)
据报道,自重庆纳入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以来,有关“试错”、“容错”的话题便一直处在热议之中。作为“试验区”,中央唯一赋予重庆的就是政策上先行先试的权力。在这样一种“大气候”下,“大胆地吃螃蟹”便成了重庆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必然选择。而要“大胆地吃螃蟹”,就不可能不犯错误。因为“失败是成功之母”,只有试错了,才知道试对的。
三十年来,中国的改革就是从农村的联产承包责任制起步,一路摸着石头过河,在不断的“试错”中进入深水区的。常识告诉我们,改革允许“试对”,也允许“试错”,但不允许“停步”。正因为允许“试错”,特区等改革试验场才敢作敢为,完成了中国新一轮改革试点布局,以最小的成本,换取了最大的改革成果,为其它地区综合改革提供了示范。
此次重庆继深圳之后,高调将“试错权”纳入立法范畴,对特定改革环境下的决策失误给予必要的免责,令人击掌叫好。这样的“保护”,不仅仅是解决了在较长一段时间内蒙古“试错”机制合理不合法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彰显了政府的公共理性,创造了一个鼓励改革创新的良好氛围和环境。不难相信,有了这样的“试错”豁免,官员在改革试验的时候,就不会畏手畏脚,步子就会迈得更大,动力才会更足。
但允许“试错”并不是鼓励犯错。在决策监督依然缺位的当下,任何一项改革探索都应该做好充分调研和论证,要与国家基本法律原则相符,不能想当然地“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让人欣慰的是,重庆在立法对“试验”中出现的决策失误责任实行“豁免”时,就充分吸纳了民意,相关条款对“容错”范围作了明确限制,为预防腐败设立了“防火墙”。
窃以为,在允许“试错”中避免“拍脑袋”,关键是决策过程必须科学民主,严格遵循公示、听证、专家论证等决策程序。如此这般以后再发生的失误,那就是集体决策的失误,不应该追究责任。相反,少数人说了算或一个人说了算,决策程序不透明、“有私心”,那就不能让其打着“试错”的旗号逍遥法外。而这,有赖于相关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处理好创新举措与现行法规的冲突,把握开放创新与违纪的“度”,防止某些人钻容错的“空子”。(高福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