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12个省、市、自治区3万余人 涉案金额达12.79亿余元
12月31日上午,原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董事长陈相贵、总经理刘艳英等10名被告人非法经营一案在内蒙古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此案经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高级法院指定,由包头市检察院向包头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涉案金额达12.79亿余元,涉及到全国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万余名购林客户,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包头中院受案后,为了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实,确保庭审能够围绕焦点有针对性地进行,于10月23日、24日召集控辩双方到庭将各自准备提交法庭的证据进行了为期一天半的庭前开示,10月27日、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被告人陈相贵,曾任辽宁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董事长,系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内蒙古万里大农业有限公司、山东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山东万里大农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内蒙古天地通林业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控制人,中国万里大造林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股东。
被告人刘艳英,曾任辽宁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总经理,系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内蒙古万里大农业有限公司、内蒙古天地通林业有限公司、山东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山东万里大农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人吴国庆,曾任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总经办主任、行政副总经理、市场监管中心主任,系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人陈达,系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股东、北京市兴北林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负责人。
被告人陈井刚,系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负责人、哈尔滨分公司负责人、股东。
被告人陈晶,曾任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审计员、票据登记员,系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市场监管中心主任、霍林郭勒分公司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人陈奇,系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股东。
被告人黄迎利,系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人董君,曾任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部长、烟台分公司副总经理、秦皇岛分公司部长,系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霍林郭勒分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人邹树芝,曾任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赤峰咨询处主任,系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负责人、总经理。
经查,2002年8月,被告人陈相贵成立了辽宁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2004年1月起,被告人陈相贵、刘艳英又相继成立了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内蒙古万里大农业有限公司、山东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山东万里大农业有限公司、内蒙古天地通林业有限公司、中国万里大造林集团有限公司等系列公司。被告人陈相贵、刘艳英以上述公司为依托,在内蒙古、辽宁、山东、河北、黑龙江、吉林等地通过承包或者租赁的方式大量取得土地使用权自行种植杨树幼林或者直接购进有林地,并以托管造林为名,策划、组织、领导被告人吴国庆、陈达、陈井刚、陈晶、陈奇、黄迎利、董君、邹树芝等人在内蒙古、北京、黑龙江、河北、辽宁、吉林、天津、山东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积极组织、建立、发展传销网络和传销团队,通过媒体广告、散发传单、集会宣讲等方式大肆进行虚假宣传,以传销手段销售林地。从2002年9月到2007年8月,被告人陈相贵、刘艳英组织、领导的传销团队共销售林地438289亩和林木38013株,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1279012480元。
被告人吴国庆在万里大造林公司任职期间,在被告人陈相贵、刘艳英的领导下积极参与传销活动。2006年3月,吴国庆被陈相贵派往万里大造林公司北京分公司担任总经理。2006年4月至2007年8月,吴国庆在担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期间,与被告人陈达互相配合、积极发展传销团队,所带传销团队共销售林地5130.50亩,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16064840元,吴国庆个人违法所得人民币80324.20元。
被告人陈达在万里大造林公司及北京兴北林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任职期间,与被告人吴国庆互相配合、积极发展传销团队,进行林地销售。2006年3月至2007年8月,所带传销团队共销售林地5630亩,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17363655元,陈达个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27887.80元。另查明,2005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陈达还在万里大造林公司北京办事处非法获利人民币12104.93元。
被告人陈井刚在万里大造林公司工作期间,在被告人陈相贵、刘艳英的领导下参与传销活动,并受陈相贵的指派、以自己的名义先后筹备、注册成立了万里大造林公司北京办事处和哈尔滨分公司,并任哈尔滨分公司的股东。2005年6月至2007年5月,哈尔滨分公司积极发展传销团队,共销售林地37336亩,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106603564元,陈井刚个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23699.9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井刚在其家人的陪同下,于2008年4月16日主动到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经侦总队投案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被告人陈晶在万里大造林公司任职期间,在被告人陈相贵、刘艳英的领导下参与传销活动。2006年6月至2007年8月,陈晶在筹备、经营霍林郭勒分公司期间,与被告人董君互相配合、积极发展传销团队,进行林地销售,所带传销团队共销售林地662亩,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2189360元,陈晶个人违法所得人民币31013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晶在其家人的陪同下,于2008年6月30日主动到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经侦总队投案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2005年7月,被告人陈奇来到万里大造林公司给被告人陈相贵当司机。期间,陈相贵、陈奇协商后,决定由万里大造林公司出资成立了秦皇岛分公司,陈奇为该分公司的股东,陈奇的女友曲俊泽(另案处理)为负责人。2005年9月至2006年7月,秦皇岛分公司积极发展传销团队,共销售林地2097亩,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5359080元,陈奇个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9160.80元。
被告人黄迎利在万里大造林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任职期间,积极发展传销团队,进行林地销售。2006年3月至2007年6月,黄迎利所带传销团队共销售林地3550亩,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11660650元,黄迎利个人违法所得人民币77457.80元。
被告人董君在万里大造林公司长春分公司、烟台分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任职期间参与传销活动。董君在霍林郭勒分公司任职期间,与被告人陈晶互相配合、积极发展传销团队,进行林地销售。2006年10月至12月,霍林郭勒分公司共销售林地600亩,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1992900元,董君个人违法所得人民币30571.56元。
被告人邹树芝在万里大造林公司赤峰分公司任职期间,积极发展传销团队,进行林地销售。2005年8月至2006年7月,赤峰分公司共销售林地1545亩,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4225100元,邹树芝个人违法所得人民币73379.64元。
包头中院认为,被告人陈相贵、刘艳英、吴国庆、陈达、陈井刚、陈晶、陈奇、黄迎利、董君、邹树芝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托管造林为名,采取虚假宣传手段,以传销方式销售林地,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院认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相贵、刘艳英起到了策划、组织、指挥的作用,系主犯;其他8名被告人在整个非法经营犯罪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明显小于被告人陈相贵、刘艳英,系从犯。被告人陈井刚、陈晶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其他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相贵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亿元;被告人刘艳英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亿元;被告人吴国庆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陈达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陈井刚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被告人陈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陈奇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黄迎利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董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被告人邹树芝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对上列10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作者:白江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