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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2008年5月29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布《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规定》对11类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提出了纪律要求和惩戒措施。如《规定》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行为;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或者无故迟滞拨付、发放抗震救灾款物行为;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虚报、冒领抗震救灾款物行为。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2008年5月29日,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公布《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处分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
《处分办法》共二十四条,对应受处分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及其处分等作了明确规定。《处分办法》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在治理商业贿赂中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意见
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2008年6月8日印发《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意见》强调,要逐步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切实加大对失信市场主体的惩戒力度,依法实行经济处罚、降低或撤销资质、吊销证照等惩戒方式,限制其市场准入,并对其生产和经营行为实行跟踪监督。
《意见》指出,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责,对违法犯罪的失信者依法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要注意从市场诚信记录中发现案件线索,坚决惩治违法犯罪分子。要对失信者特别是搞商业贿赂的市场主体及时予以曝光。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
2008年8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剑指腐败。为适应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中增加两款,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列为受贿罪的主体。另外,《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还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
-公务员奖励调任申诉培训等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2008年1月4日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2008年2月29日印发《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和《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5月14日印发《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2008年6月27日印发《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2008年7月16日印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强调,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或者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应撤销奖励。《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规定,不得突击晋升公务员职务;不得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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