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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十大倡廉法纪规范:因公出国管理规定等入选(2)

2008年12月30日 13:50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企业国有资产法

  国企老总自定薪酬可被开除党籍

  2008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企业国有资产法》,该法将于2009年5月1日实施,我国数十万亿国有资产的监管问题实现“有法可依”。

  《企业国有资产法》从企业改制、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和国有资产转让等方面进行详细约束。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第五十四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该法还从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四个层面,构建了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体系。

  加强因公出国管理规定

  近年来,一些地区和部门巧立名目公款出国(境)旅游,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为此,2008年上半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财政部、外交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2008年8月5日联合制定了《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境)团组,不得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或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和下属单位摊派、转嫁费用。财务部门应进一步严格对因公出国(境)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对弄虚作假,挪用其他资金、摊派转嫁出国(境)费用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追究组团单位和团组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不认真履行经费审核、核销责任的,要追究财政、财务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

  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

  200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共十一条,主要涉及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认定等七个方面的内容,明确了商业贿赂犯罪涵盖刑法规定的全部八种贿赂犯罪。

  《意见》指出,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意见》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

  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意见

  2008年10月下旬,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见》,提出要坚持预防、监督、查处并举,把严格监督、严肃纪律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始终,进一步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使人民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满意度明显提高、对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满意度明显提高。

  《意见》强调,对行贿买官、受贿卖官的,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已列为考察对象的排除出考察人选,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或者免职、降职。对跑官要官的,不仅不能提拔,而且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违反“七项要求”适用党纪解释

  2008年7月15日,新华社的消息称,中央纪委发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不准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准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准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不准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不准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违反“七项要求”,构成该《解释》未作规定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等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2008年6月30日印发《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中央纪委7月4日印发《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国家第一次就信访工作责任追究作出系统规定,也是近年来第一次对某一领域违纪行为同时发布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解释》和《规定》所称的违反信访工作纪律的行为主要包括: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行为;主要领导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等16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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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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