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中国海军远洋护航舰艇编队三艘军舰整装待发。 中新社发 孙自法 摄
12月25日,中国护航编队指挥员杜景臣少将在海南三亚基地接受媒体集体采访。中国海军先进舰艇海口舰将于26日开赴亚丁湾、索马里海域执行护航任务。 中新社发 王辛莉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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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中国海军远洋护航舰艇编队三艘军舰整装待发。 中新社发 孙自法 摄
12月25日,中国护航编队指挥员杜景臣少将在海南三亚基地接受媒体集体采访。中国海军先进舰艇海口舰将于26日开赴亚丁湾、索马里海域执行护航任务。 中新社发 王辛莉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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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南海舰队“武汉”号、“海口”号导弹驱逐舰和“微山湖”号综合补给舰组成的护航舰艇编队,将从海南省三亚起航前往亚丁湾、索马里海域,首次执行中国水域之外的护航任务。就中国海军派军舰到索马里海域执行护航任务的相关法律问题,记者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教授梁淑英、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于志刚。
中国海军海外执行任务的法律依据何在?
关于中国舰队此次护航的法律依据,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教授梁淑英认为,根据我国签署和批准的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规定,所有国家应尽最大可能进行合作,以制止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的海盗行为。据此,我国自然有权利也有责任依照这两个公约的规定打击索马里海盗。
但是,由于以上公约仅仅规定了各国在公海和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打击海盗行为的权利,而对于活动于或逃窜到索马里领海范围内的海盗,各国则无权打击。这显然不足以保障各国彻底打击行踪诡秘、日益猖獗的索马里海盗。因此,为了维护亚丁湾、索马里海域的安全稳定。12月16日,联合国安理会全票通过了第1851号决议,授权世界各国在获得索马里政府许可的前提下,“采用一切必要手段”,包括动用海陆空力量,制止海盗活动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该授权有效期为一年。12月17日,索马里过渡议会议长谢赫阿丹·马多贝表示,欢迎中国政府向索马里附近海域派遣军舰参加护航活动。有了上述决议和索马里过渡议会的授权,中国舰队就拥有了在索马里领海范围内打击和抓捕海盗的权利。因此,我国舰艇编队出兵索马里实施护航,既是在行使联合国安理会和索马里过渡政府的授权,也是在履行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一项重要国际责任。梁淑英教授同时指出,在索马里领海的护航过程中,中国军舰有义务遵守有关国际法和索马里的国内法,并严格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护航和打击海盗行动。
我国对国际海盗行为能否行使刑事管辖权?
如何利用法律武器严惩索马里海盗,也是当前全球广泛关注的话题。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于志刚认为,由于国际刑事法院目前仅对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四类犯罪行使管辖权,因此,对于海盗行为主要还只能由各国依据其国内法进行惩治。
那么,按照我国法律,我国对于索马里海盗能否行使管辖权?梁淑英教授认为应分三种情况区别对待:第一,根据我国刑法第九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因此,对于我国舰队在公海领域抓获的海盗,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有权行使管辖权;第二,我国刑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对于我国军舰在索马里领海范围内抓获的针对我国船只实施犯罪的海盗,经索马里过渡政府的同意,我国可以进行管辖;第三,对于我国军舰在索马里领海范围内抓获的非针对我国船只实施犯罪的海盗,应由索马里过渡政府与有关受害国政府协商确定管辖权归属。
如何适用我国刑法惩治索马里海盗?
对于这一问题,于志刚教授认为,“海盗行为”并非一个严谨的刑法概念,因此我国刑法并未特别设定“海盗罪”,但根据我国刑法,对于海盗行为完全可以进行准确的定罪量刑。从犯罪的行为方式来看,抢劫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海盗行为其实就是海上的抢劫行为,因此,对于海盗行为,在我国应以抢劫罪论处。同时,如果抢劫财物以后再杀人,应当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如果抢劫后故意伤害他人,应当以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如果抢劫船上财物并将船只及船员劫持后有索要赎金的,则应当以抢劫罪和绑架罪数罪并罚。(记者 柴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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