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公安部部长助理郑少东在全国公安机关经侦系统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说,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各级公安经侦部门对涉嫌犯罪企业的正常经营账户、资金,要慎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负责企业正常经营的高管人员也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结果这一新闻迅速被网友的口水和板砖所淹没(12月24日京华时报)。
制度善意不宜以“相对剥夺感”为代价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实在是众所周知的道理。但是,这样近于日常用语的法律常识,在现实中真的就像头顶的星空那样被信仰与敬畏吗?看了这样的新闻,这样的疑问可能会在更多人心中放大。
对企业高管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无疑就是金融海啸情境下的一种执法调整,是旨在最大程度降低执法可能带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来间接促进社会的稳定。可见,这样执法调整本身赋含制度善意。但是,这又并不能掩蔽它在法律理念上存在的悖谬,很容易引起公众对执法品质的怀疑与叩问。
就应该不论在何时何地,都必须保证其权威与公信,不会随意降低自身的品格,更不能随意赐予某些特定群体以豁免权。对企业高管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很显然,就是从执法对象的层面,把这个群体剥离出来,这样一来,就自然容易让其他群体产生在法律上的“相对剥夺感”。
这种在法律上的“相对剥夺感”,与社会经济领域的那种剥夺感,其实有着类似的特质属性。说到底,都是一种“现实与期待的负面差距”,即当公众发现在法律面前,自己远不如像企业高管这样的参照群体,他们就会强烈地感觉到自己在法律上的“被剥夺”与“被抛弃”。特别是,近年来,一些警察滥权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地方甚至出现公民被随意错误地拘留、逮捕。在这样的执法背景下,出现仅仅对某一群体慎用拘留逮捕措施,自然就会让公众觉得自己在法律上与特定的参照群体的差距越大,即“被剥夺”得越多、越厉害,进而怀疑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基本理念。
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社会,保证公民“免于恐惧的自由”,应该成为公权部门与每一个普通公民的自觉追求。正如哈维尔所说,克服恐惧的路径是“活在真实中”。这样的真实,首先就要求公权部门有着足够的理性与不断的自省,来真正践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对自身的越界或违法行为,进行及时的纠偏,让公众在平等中感受生活的真实。而那种就算有着所谓的制度善意,却违背法律精神与程度正义的公权行使,就算能够一时达到所谓的“实体正义”,但它也很容易让其他公众在法律上产生强烈的“相对剥夺感”,使他们感觉很难真正享受到那种“免于恐惧的自由”。所以,慎用拘留逮捕,不应该成为企业高管的特权。
(江苏 单士兵)
“慎用”本不错,特殊条件下强调并无不妥
企业高管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地位,因而,在当今金融危机的时局中,尤其是在政府多方着力维稳的背景下,对高管人员也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是一种人性化的执法方式,可以推行。因为以伤筋动骨方式高调拘捕有犯罪嫌疑的企业高管,在目前的国情下,基本可以肯定会影响企业效益,甚至导致破产、工人失业,这样的社会后果不能不考虑。
应该说,公安部部长助理郑少东的叮嘱是针对当前形势给出的必要提醒,而不是对于法律公正性的损害,不是对于资本的投降,对于富人的迁就和袒护。出了经济犯罪,嫌疑人该归案的会归案,该严惩的会严惩,病灶还是那个病灶,最后在法律的铁拳下,该怎样的,终归会怎样。
以前不久中国首富国美董事长黄光裕出事为例,因为国美的产业链庞大,混乱不得,得软着陆,因此操作也是慎之又慎。这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关,只是一种拘捕方式的技巧问题,是以大局为重,将动手术下刀子的方式变得轻些、温柔一些,使企业受损最小,免得殃及无辜,这是因地制宜的态度,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考虑,对其质疑,是将一个伪问题敏感化了,没有必要。说到底,“慎用”不是“不用”,该制裁的还是要制裁,并不存在“法外开恩”之意。而且“慎用”本来就是执法者所该有的职业素质。
对公众的质疑,我们理解、尊重,同时也必须注意到,毕竟这是一个行业内部会议,其高层部署的一些方法技巧类措施,大可不必过度解读。
(重庆 杨光志)
对涉案普通公民也该“慎用强制措施”
在我看来,对企业慎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高管人员也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这种人性化的办案方式当然值得提倡。我们办案是为了查清犯罪事实、打击违法者、惩罚违法行为、保障社会秩序、维护法律尊严,但绝对不是为了整人,“修理”不听话的高管人员,搞垮企业,制造社会矛盾和引发社会不稳定。因此,如果既能保证办案的需要、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又能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行,促进经济的发展,何乐而不为呢?所以,在能查清犯罪事实、保证犯罪嫌疑人及时归案的情形下,通过慎用各种强制措施达到维护企业的稳定,我们就应当鼓励公安司法机关积极去实施。
问题是,不仅仅对于企业,也不仅仅对于企业高管,对于个体工商户,对于普通公民,难道我们就不该慎用强制措施吗?因为,随意采取强制措施可能对一个企业造成经营上的重大影响,但是,对于一个个体工商户随意采取强制措施,也可能造成他们的小店关门,一家老小生活失去来源;随意对企业高管采取强制措施也可能对企业造成伤害,但是,对于普通公民随意采取强制措施,也可能让他许多正常事务被耽搁——生病的亲人不能伺候、孩子无人照顾,等等。
也许我们该对我们适用强制措施的方式进行反思了。是不是只要涉嫌犯罪,就要动不动搞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涉案的犯罪嫌疑人也动不动拘留、逮捕呢?事实上,只要犯罪嫌疑人不逃跑、不妨碍证人作证、不再危害社会,我们都可以以“无逮捕必要”不捕,从而大大降低逮捕率;同时,对企业高管慎用强制措施的问题也迎刃而解,因为只要他们符合“无逮捕必要”的条件,都可以不逮捕;而且,只要普通公民符合“无逮捕必要”的条件,我们同样可以不逮捕,这样就不会受到“法律面前不平等”的质疑了。 (江西 杨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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