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加全面且更具可操作性的侵权责任法草案被最高权力机关审议,从一个侧面再度说明,经历了改革开放30周年洗礼后的中国,将愈发重视培育与维护公民的众多权利,以维护应有的社会公平正义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目前正在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二审,这部与百姓权益息息相关的法律草案进入了“实质性”审议阶段。对此,有关专家表示,这意味着继物权法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之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工作迈出了“第二大步”。同时,社会各界也纷纷称赞,此法不仅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侵权法律制度,也将更好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确实,长期以来我国社会实际生活中的种种情形已印证了这一点。近年来,产品缺陷、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环境污染以及其他大量致人损害的民事侵害经常发生,仅全国各级法院2007年受理的侵权案件就超过87万件之多。但是,目前我国对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却散见于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单行法律之中,缺乏对各种侵权责任中所表现出来的一些共性东西予以规范和规定。也就是说,虽然过去一些法律中规定了应该维权的内容条款,但为什么要维权以及如何维权,并没有作出一个称得上具有“普适”意义上的说法,尤其是还缺少一部更加完备的侵权责任法。
如今,已在审议中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不仅进一步突出了对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救济和保障功能,也明确规定了我国实行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原则。同时,该草案还将精神损害赔偿首次纳入了侵权责任法律制度,规定“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受害人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造成残疾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故意侵害他人人格权、身份权,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无疑,这不仅是对司法实践中业已存在的精神损害赔偿判决的最终肯定,也将是对公民权利的进一步张扬和维护。
不仅如此,审议中的侵权责任草案还对过去未曾明确过的新的侵权类型诸如网络侵权、产品责任召回制度、环境污染、医疗纠纷、动物伤人等与百姓密切相关的侵权行为作出了规范,因而自然也就成为如今人们广泛注意的一大“亮点”。
在我看来,对侵权责任法草案的审议还有一个可圈可点之处,那就是其进一步张扬了公民的权利意识,或者说是帮助“拉动”了公民权利意识的成长。
我们知道,以往特别是二十几年以前,尚处于计划经济体制的社会环境下,人们往往漠视或羞于谈论与主张自己的民事权利。直到1986年,我们颁布并于次年实施了《民法通则》后,许多人才恍然大悟,原来自己曾经受到过的一些伤害是可以主张维权的,比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以及名誉权等等。至于在地面施工挖坑时,如果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或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一旦有人掉入坑中致使身体受到损伤,施工方就要负侵权之责和民事赔偿。这就一反过去因自己不长“眼力价儿”只能自认倒霉的惯例,让芸芸众生知道了自己本应享有的权利。
因一部法律的诞生与施行(虽然仅仅是一部民法通则)改变了多少年来人们的习惯与看法,这是对“无救济则无权利”这句古老法律谚语的最好诠释,是对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一系列权利的进一步细化,也是对社会主义法治首先是维护公民权利这一法治理念的最终肯定,因而其现实意义绝不可小视。
正是从那时起,屡屡见诸报端、出现于公众面前的诸多维权案例,事实上已在某种程度上大大帮助培育与张扬了公民的权利意识。从当初只关注自身的物质损害到主张由于侵权而造成的精神损害,从要求享有产品的性能与安全要求到主张受到损害后的无过错责任的赔偿要求,再从过去不曾想到或不敢想到的维权要求到今日对环境污染和网络侵权的责任认定,我们分明感到中国法治不断走向进步与完善的脚步声,因为它才与寻常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现在,更加全面且更具可操作性的侵权责任法草案被最高权力机关审议,从一个侧面再度说明,经历了改革开放30周年洗礼后的中国,将愈发重视培育与维护公民的众多权利,以维护应有的社会公平正义。
当然,与培育与维护公民权利相伴的,还有责任义务意识的强化。权利与义务相辅相成,不可或缺。我们在主张培育与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时候,切莫忽视与逃避应有的法定责任与义务。其实,凡是有人主张权利,必定有人将承担义务,反之亦然。正在审议中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同样将关注这一方面的内容,而公民责任义务意识也同样需要得到培育和维护。 (刘国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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