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采取强制措施可能对一个企业造成经营上的重大影响,但是,对一个个体工商户随意采取强制措施,也可能导致他的小店关门,一家老小生活失去来源。
12月24日《京华时报》报道,日前,公安部部长助理郑少东在全国公安机关经侦系统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说,对涉嫌犯罪企业的正常经营账户、资金,要慎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负责企业正常经营的高管人员也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要从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出发,根据必要与可行的原则,正确适用强制措施。
笔者认为,对企业慎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高管人员也慎用拘留、逮捕措施,这种人性化的办案方式值得提倡。这是因为,办案是为了查清犯罪事实、打击违法者、惩罚违法行为、保障社会秩序、维护法律尊严,绝对不是为了搞垮企业,制造社会矛盾和引发社会不稳定。因此,如果既能保证查清犯罪事实,又能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行,促进经济的发展,何乐而不为呢?
问题是,不仅仅对于企业,也不仅仅对于企业高管,对于个体工商户,对于普通公民,难道我们就不该慎用强制措施吗?随意采取强制措施可能对一个企业造成经营上的重大影响,但是,对一个个体工商户随意采取强制措施,也可能导致他的小店关门,一家老小生活失去来源;随意对企业高管采取强制措施可能对企业造成伤害,对普通公民随意采取强制措施,也可能让他们的许多正常事务被耽搁。
现在,也许我们应该对适用强制措施的方式进行反思了,是不是只要涉嫌犯罪,就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犯罪嫌疑人也拘留、逮捕呢?别的不说,以逮捕为例,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3)有逮捕必要。不过,现在有些地方的办案机关往往重视前面两个条件,而忽视后一个条件,导致我们对逮捕的适用率特别高。
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个数据显示:2007年全国刑事案件的逮捕率是90.2%,之前的3年分别是91.6%、90.5%、89.2%,这一数据远远高于发达国家。事实上,只要犯罪嫌疑人不逃跑、不妨碍证人作证、不再危害社会,我们都可以以“无逮捕必要”不捕,从而大大降低逮捕率。现在,公安部有关官员表示,对涉嫌犯罪的企业高管要慎用强制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普通公民符合“无逮捕必要”的条件,能否同样不逮捕?这更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我们今天正在建设法治社会,笔者希望一些地方的公安司法机关对所有的公民、所有的案件都在考虑办案需要的前提下,慎用各种强制措施,而不仅仅针对企业和企业高管人员。(杨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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