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昨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云铜集团原董事长、党委书记邹韶禄进行公开审理。公诉机关指控邹韶禄在担任云铜集团“老大”期间,先后18次收受他人贿赂款1640万余元,其中最大一笔受贿金额为900万元。法庭上,邹韶禄显得很乖,对指控的事实大部分都认可。他说:“我就是想通过庭审诚心悔罪,求得法庭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受贿1640万
上午9点,邹韶禄被法警押进法庭,公诉机关指控邹韶禄先后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16405187.68元、澳元40万元、美元2万元、港币1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邹韶禄身为大型国有企业负责人,无视国家法律,利用其担任云铜集团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其他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邹韶禄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自首,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邹韶禄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主动追缴了全部赃款、赃物及相关违法所得,具备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案发前主动退回200万贿款
著名律师马军出庭为邹韶禄进行辩护。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马军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邹韶禄犯有受贿罪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对指控的受贿金额上有不同意见,比如指控的第一笔受贿200万元,这200万元,邹韶禄是在案发前就主动退回了,不应该认定受贿。
马军说:“在指控18起受贿中,有好几笔都是以干股的形式收受的,而且大部分干股,邹韶禄都还没有拿到现金,这只是名义上的受贿,并没有实际受贿,这些金额应当减掉。”尤其是公诉机关指控邹韶禄受贿的最大一笔900万元,被告人先是持有100万元的干股,他和自更集团写了一张借条800万元,而且邹韶禄本人从未碰到这800万元,不应该认定为受贿。
马军说:“法院在量刑时,如果采纳辩护人的意见,邹韶禄的受贿金额应该为1000万元以下,这样对邹韶禄的量刑会减轻。”
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滥用职权给云铜发展带来严重危机
邹韶禄生于1952年12月11日,云南省建水县人,博士学历。1969年,邹韶禄初中毕业,曾下乡当知青。1971年1月,邹韶禄成了一名工人。自此长期在有色金属行业工作。曾任云锡公司羊坝底采选厂厂长、党委书记、云锡公司党委副书记兼副经理、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公司经理、党委书记等职。1996年4月,邹韶禄走马上任云铜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1999年9月起兼任云铜集团总经理,直至案发。
在邹韶禄任职期间,由云铜集团独家发起,将下属企业云南冶炼厂的主体生产经营性资产剥离,进行改制并上市。1998年5月8日,云南铜业在深交所正式挂牌运行。此后,云铜从一个濒临破产边缘的国有企业,迅速发展成为中国铜业的佼佼者。自上市后,连续8年实现盈利、连续8年向股东分红,业绩突出。其控股公司云铜集团的前景也令业界瞩目。
据云南省纪检监察部门通报:邹韶禄除了大肆向他人收受贿赂外,还有接受干股的情况,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同时,邹韶禄个人生活腐化,长期与两名女性保持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借到国内外出差之机多次嫖娼。
邹韶禄等人滥用职权的行为,给云铜集团的发展带来严重危机。云铜集团内部生产经营管理严重混乱,三、四级公司盲目发展,监控失缺,国有资产被严重“稀释”;随意向民营企业提供大额借款,转让国有企业股权,个人从中收受巨额贿赂,国有资产受到严重侵蚀;内部企业间大量采取“过账销售”手段,虚增收入或业务量,致使企业财务成本增加,利润下降,销售收入与实际利润极不匹配。由于监督缺位,管理混乱,企业负债率高,资金链濒临断裂。
18次受贿 事涉多家企业负责人
1 邹韶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介绍刘某与云铜集团控股的云南云铜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投资开发维西康普铅锌矿,为刘某谋取利益,于2007年7月、8月间,收受刘某送给的现金200万元。邹韶禄因害怕受到查处,他在案发前将赃款退还给刘某。
2 邹韶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协调云铜集团向昆明东段一矿业公司供应铜精矿,于2007年春节前,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张某送给的现金100万元。
3 2003年至2007年间,邹韶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云铜集团与黄某合作期间,成立云南铜业凯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并由云铜集团向该公司供应铜精矿过程中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该公司总经理黄某送给的现金47万元、港币10万元。
4 邹韶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云铜与清远市一家公司合作过程中,通过把代理收购变更为买卖合同的方式,为该公司谋取利益,于2007年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周某送给的现金50万元。
5 2005年3月,邹韶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介绍鑫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云铜集团办公大楼装修工程,于2006年春节,收受该公司法人代表原某送给的现金20万元。
6 2007年初,邹韶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云南冶炼厂建设公司承揽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防腐保温工程提供帮助,于2007年春节前后,收受王某送给的现金20万元。
7 2003年至2006年间,邹韶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云铜集团与云南金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为金沙房地产公司谋取利益,于2005年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曾某送给的澳元40万元。
8 2003年至2007年间,邹韶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楚雄矿冶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长张某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张某送给的现金和干股,并以“借用”为名收受“萨伯”车一辆,价值人民币62万余元,报销车辆相关费用5.5万余元,3项合计122.5万余元。
9 邹韶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鑫辉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对滇中冶炼厂实行租赁经营提供帮助,于2005年至2007年6月间,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钟某、总经理董某送的干股分红现金72万元。
10 邹韶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金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总经理罗某谋取利益,于2005年春节至2007年1月间,先后收受罗某送给的现金41万元。
11 邹韶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云南迪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总经理尹某谋取利益,于2006年至2007年间,先后收受尹某送给的现金12万元及价值20万元的干股,合计为32万元。
12 邹韶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云铜集团向云南个旧有色冶化有限公司提供资金及供应铜精矿过程中提供帮助,于2006年至2007年间,先后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马某送给的现金5万元、美元2万元。
13 邹韶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云南云铜马关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及董事长黄某、总经理王某谋取利益,于2007年3月,收受黄某、王某送给的价值10万元的干股。
14 邹韶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任用张某担任楚雄矿冶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于2007年9月,收受张某送给的现金6万元。
15 邹韶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云铜集团与蒙自矿冶有限责任公司合作过程中,为该公司提供资金帮助,于2006年春节,收受该公司总经理黎某送给的现金5万元。
16 邹韶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决定由云铜集团为玉溪矿业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于2007年春节,收受该公司负责人送给的现金4万元。
17 邹韶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云南祥丰化肥股份有限公司向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硫酸过程中提供帮助,于2004年至2006年间,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杨某送给的现金3万元。
18 邹韶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云铜集团与昆明自更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为自更集团公司谋取利益100万元的干股,2006年的9、10月间,又收受郑某送给的800万元,合计为9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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