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公安部部长助理郑少东在全国公安机关经侦系统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说,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各级公安经侦部门要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讲究执法方式方法。对涉嫌犯罪企业的正常经营账户、资金,要慎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负责企业正常经营的高管人员也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京华时报》12月24日)
对于上述讲话,一些网友流露出不少担心和疑虑,如认为如此“慎用”将与“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不符,甚至可能会损害这一原则。在笔者看来,这种担心和疑虑恐怕多少存在一些误读成分。“人人平等”当然很重要,但就“慎用行政强制措施”而言,其主要或者说首先针对和突出的,其实并不是“平等”问题,而是“限权”问题——即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如行政强制的过程中,权力应有节制、约束。无疑,从“约束权力、保障权利”的法治本质来看,“慎用”不仅一点不多余,并且十分必要。
正是出于对这种必要性的充分重视,《行政强制法草案》已于去年底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审议。而该《草案》的立法核心正是“限权”——以法律手段,规范和限制行政强制权力使用。为此,草案确立了一系列的行政强制实施原则,如比例适当原则——“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选择适当的行政强制方式,以最小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为限度”;不得滥用原则——“实施非强制性管理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解原则——“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很明显,所有这些原则的内在立法精神归结起来也就是“慎用”二字,与郑少东阐述的“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讲究执法方式方法”、“从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出发,根据必要与可行的原则,正确适用强制措施”,是根本相通的。
当然,指出并强调以上这些,并不等于笔者就认为网友的有关担心和疑虑没有合理性。恰恰相反,在我看来,在权力运行不规范仍然普遍存在,尤其是现实中权力与资本的关系、边界还没有得到很好廓清,官商勾结时有发生的社会大背景下,如果对企业高管慎用行政强制的政策被不适当地片面强调,确实存在某种“不平等”的执法风险。
为避免这种风险,也为了打消网友的担心和疑虑,在充分认识上述“慎用”必要性的同时,也要澄清和明确其应有的针对性。如首先,“慎用”之“慎”,是针对严格依法、准确适用法律程序意义上的“慎”,而非消极不作为,甚至纵容违反犯罪意义上的“慎”。更重要的是,在当前金融危机、经济形势严峻的现实背景下,行政强制措施的“慎用”,所针对的其实是企业高管身后所代表的企业权益,及其所密切关联的广大普通职工、劳动者的权益,而并非简单针对企业高管个人的特殊人身利益。
这意味着,对企业高管的行政强制措施,既要慎用,也要(精)确(适)用,甚至在一定情况下还要坚决果断适用——比如当企业高管利用职务之便挟持企业,危害职工、劳动者权益时。(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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