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对于劳动者来说确实不平凡。在这一年中,劳动就业领域里法规频施且力度颇大,引起人们高度关注。
从《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到国务院下发转发的《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和《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7部法规紧锣密鼓、环环相扣,使职工的劳动就业权利得到充分尊重。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7部出台实施的法规,扣住时代脉搏,紧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变革的进程;7部出台实施的法规,无论是劳动合同、就业援助、劳动争议处理,还是鼓励创业,都和普通百姓息息相关;7部出台实施的法规,可以说,是吹响了一曲促进就业的“政策集结号”。
NO.1 劳动合同短期化得到遏制
——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
【故事】
老徐在北京工作十多年了,每年都跟单位签一次临时工合同。虽然收入不错,领导也对他很满意,不过一直没给他这样的临时工上过保险,他自己花钱买了份商业保险。《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单位与老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给老徐上了五险一金,且对老徐缴纳的商业保险全额补助。老徐一下子感觉踏实了很多,工作劲头更足了。
像老徐这样与单位建立长期稳定劳动关系的职工还有很多。2008年11月27日,上海市总工会发布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劳动合同签订率普遍提高,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多数企业将职工劳动合同期限由一年改为二年或者三年,对符合条件的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年及以下期限的仅占18.32%,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期限的占32.05%,三年及以上期限的占16.03%,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占28.07%,其它情况占5.53%。
不久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在国新办发布会公布,经过26省(区、市)调查统计,2008年1~6月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96%,比去年底上升3~8个百分点。
【法规】
《劳动合同法》从多方面维护了职工的劳动就业权利。如,《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点评】
《劳动合同法》实施一年来,从各地情况看,短期劳动合同数量明显减少,三至五年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数量明显增加。同时劳动合同签订率大幅上升,带动社会保险参保人数上升,职工与企业建立更加稳定和谐的关系,有利于实现劳资共赢。
NO.2完善法律促劳务派遣规范
——9月18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公布
【故事】
小宗在北京某装修公司已工作5年。一天,他和同事突然被公司派到一个新公司工作。新公司与他们重新签订合同后,又将他们派回原工作单位和工作岗位。公司告之员工,新公司和自己是合作关系,这样做是为了扩大公司业务,员工待遇不变。
后来小宗发现,新公司老板就是原公司老总亲戚。小宗的处境看似没有变化,实已发生根本改变,他已从正式员工变为劳务派遣工。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自己成立劳务派遣公司,通过该公司与企业原来的员工签订新合同。这样企业员工变成劳务派遣公司员工,企业要裁员,就无需走必要的法律程序。
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公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8条对此做出明确限制,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都是不被认可的。
企业频出新招规避法律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之事并不少见。《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对“连续工作满十年”未给出明确界定。于是,不少企业钻法律的空子,纷纷设法将员工工龄“清零”。
对此,《条例》第9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不管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员工跟单位签订了几次合同,只要是在这个单位的,就算连续工作年限。对于工作变动的员工,《条例》第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这样,就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法规】
针对劳务派遣,《条例》要求用工单位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30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第31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点评】
无论是规范劳务派遣公司还是对“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界定,都是《条例》对《劳动合同法》中易产生不解和歧义的条款细化和完善,令法律更富有操作性。于是,过去有悖法律的诸多企业“潜规则”被明确定性为违法,可有效防止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
NO.3 职工依法享有平等就业权
——1月1日:《就业促进法》正式实施
【故事】
老高最近工作不太顺。他曾是上海某公司助理工程师,通过北京比德创展公司的测试后被该公司承诺录取。不久他按公司要求进行了体检,结果显示其为乙肝小三阳。当他办理完上海公司离职手续,拿着体检结果和相关材料到北京的这家公司报到时,公司拒绝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他认为公司的行为属于就业歧视,于是将公司告到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这成为北京市首例乙肝歧视劳动者案,结果原告老高胜诉。
老高的胜诉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就业促进法》密切相关。该法明确规定,如果遇到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前,面对从年龄、性别、户籍到容貌、身高、体重,甚至血型、生肖等就业歧视,不少劳动者因缺少法律支持,在保障自身权益方面“望而却步”。
《就业促进法》的实施,对我国就业局势保持稳定起到积极的作用。有关统计显示,今年1~10月份全国累计实现城镇新增就业人员1020万人,为全年目标任务1000万人的102%。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450万人,为全年目标任务500万人的90%;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129万人,为全年目标任务100万人的129%。
【法规】
《就业促进法》中,“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被写入总则,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该法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
【点评】
强调公平就业,严禁就业歧视,《就业促进法》使劳动者的就业权利获得更为充分的保障,让劳动者能感受到法律给就业带来的积极改变,使他们在寻找工作机会时不再受各种歧视性因素限制,保证他们真正拥有更为公平的就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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