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收受贿赂:出借巨资索回扣
2000年,朱德华通过朋友认识了海南宁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龙公司)法定代表人蒋长龙(另案处理)。当时,蒋长龙正为缺少资金开发房地产而发愁。朱德华声称他可以协调海口市煤气管理总公司借给蒋长龙资金,但要求事成后蒋长龙给他3%至5%的回扣。经协商,双方约定为3%。随后,朱德华在海口市煤气管理总公司董事会上提出借给宁龙公司5100万元,用于开发海口市南航西路“瑞丰公寓”等房地产项目。
为了规避“海口市煤气管理总公司属于国有企业,不能对外借款”的规定,朱德华心生一计,他促成海口市煤气管理总公司和宁龙公司签订协议,由海口市煤气管理总公司投资5100万元、蒋长龙投资数百万元共同成立一家新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
开发南航西路“瑞丰公寓”项目后不久,朱德华即向蒋长龙提出借钱,蒋长龙一次送给他10万元人民币。2002年下半年,朱德华以归还欠款的名义向蒋长龙要钱。这次,蒋长龙没有出面,他让妻子花宪霞送给朱德华20万元,并让朱德华打了借条。后来朱德华又向蒋长龙要钱,花宪霞分两次先后送给朱德华10万元人民币,朱德华都打了借条。一段时间后,朱德华再次向蒋长龙索要回扣款,蒋长龙以支付电梯款的名义将70万元人民币转到香港富达贸易公司,富达公司的符明把这笔款兑换成55.78万元港币后,转送给了朱德华。
一个月后,朱德华以女儿在香港买房的名义,又向蒋长龙索要100万元人民币回扣款。蒋长龙通过符明将100万元人民币转到香港,符明将这笔巨款兑换成90万元港币后交给了朱德华。
2006年至2007年初,朱德华又数次向蒋长龙借钱,蒋长龙共送给他18万元人民币。
2007年,朱德华在深圳打电话向蒋长龙索要1万元人民币,并将其银行卡账号发到蒋长龙的手机上,蒋长龙将1万元人民币存到了朱德华的银行卡上。
此外,在2003年,朱德华还以同样的方式,在陈林华(另案处理)开发海口市金贸区“宝阳大厦”项目时,促使海南民生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陈林华的公司共同投资成立海南华益置业有限公司,以共同开发房地产的名义拆借2000万元人民币给陈林华。
2006年9月,朱德华多次打电话给陈林华索要回扣,陈林华说没有钱。朱德华说和燃气股份公司成立的公司账里有钱,陈林华答应只要他能批出来就给他。朱德华通过燃气股份公司批出20万元,财务人员与陈林华核实后,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给了朱德华一张20万元的支票。几天后,朱德华再次向陈林华借款20万元人民币,陈林华通过海南华益置业有限公司开具了署名“朱德华”的20万元现金支票,送给了朱德华。但这一次,朱德华给陈林华写了一张20万元的借条。
朱德华案发后,他曾经写下的一张张借条成了他索贿的有力证据。
3 挪用公款:88万元公款赌向深渊
据办案人员介绍,作为海南民生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海口市煤气管理总公司党委书记和法人代表的朱德华,每年有15万元的借款额度。
按规定,朱德华借款由公司财务总监审批,但由于他是董事长,即便多借款项,财务总监也不敢多问,致使他借款数额达200余万元。朱德华在法庭上辩称,他向蒋长龙、陈林华索取的款项,基本上都用于还公司借款了。到2004年3月,只剩下4万元未还。但检察机关查明的事实是,随着赌博输钱,朱德华又开始挪用公款。2000年至2007年间,朱德华从海口市煤气管理总公司借出公款88.78万余元,用于赌博及还债,至今未能归还。
检察机关认为,朱德华身为国有企业的负责人,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港币145.78万元、人民币9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挪用公款人民币88.78万余元用于赌博及还债,数额巨大且不退还,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公诉人指控的上述事实,朱德华辩称,有借条的50万元不属于受贿,属于借款,其余款项为事先约定的回扣。
朱德华从部队转业至地方不满两年就当上了海口市委常委,当时他年仅38岁,别说在海口,在全国也算得上是年轻干部。据他自己说,到燃气股份公司工作后,他的年薪高达80万元。在法庭上,朱德华这样忏悔:“我没有珍惜这一切,染上了赌博,毁了我的一生,给家庭带来极大痛苦,给工作带来损失,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影响。”当提到年近九旬的老母亲时,朱德华泪流满面,不能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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